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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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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首 上传于:2024-04-11
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 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 2016-01-29 浏览:分享人: 曾夕强手机 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责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 2、3、4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 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 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 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 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 3 日内 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 取的, 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机构,诞生于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于 1993 年 7 月正 式组建,时称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内设“三部一室”。 1997 年8 月,更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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