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
抚顺住房公积金提取 2016-01-29 浏览:分享人: 曾夕强手机
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责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 2、3、4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
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
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
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
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 3 日内
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
取的, 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机构,诞生于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初期,于 1993 年 7 月正
式组建,时称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内设“三部一室”。
1997 年8 月,更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