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2016-01-29 浏览:分享人: 郑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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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提
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屋
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
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
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
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审核
盖章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于
申请表”) 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黄山卡的同时,还应当根
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
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 (含商品房网上各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 30%的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
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 、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办签发
的单位集资建房收款批文、经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参加集资建
房人员明细表。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房改办签发的出售公
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办审核签章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细
表。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
权证,契税、交易费等凭据。
《二) 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
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
证、建房费用等有效赁证;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
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 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
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
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
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
房证明》《房屋租赁证》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
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
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
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七)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须提供
二级(含) 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医保卡、
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
(八) 偿还市本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
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偿还
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商贷部分的借款合同和还贷证明;偿还
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
同及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以后只需提供银行
出具的还款证明、偿还住房贷款的存折 (或贷款行出具的还
款清单) ,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须提供户
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 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
证。
(十一)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提取条件的,除须提
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另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