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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职责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 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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