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煤炭堆放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承租甲方 区场地面积 亩,用于煤炭堆放。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 三十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协议。
四、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 十五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五、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乙方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七、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各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