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单方
劳动合同 单方
《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
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本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也将此解释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并规定,除此条
规定的程序外,为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也无需征
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有的学者还把劳动者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
“跳槽自由权”。
一、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权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劳动者
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就我国目前的就业市场来说,劳动
者一方相对于企业是弱势的一方,在工资、待遇、福利等各方面
受到用人单位的左右。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
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
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
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的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其次,促进劳
动力合理流通。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在一个单位一干
就是一辈子,更换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