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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立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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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立案登记制度作者黄璐温诗韵发布时间20110719083413内容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在我国立案难与诉讼爆炸的司法困境中所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度进行讨论并反对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本文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视角下对立案登记制度进行审视首先分析了其提出的司法背景并简略介绍评析了立案登记制度而后对我国现在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分析作者认为我国国情不适宜设立立案登记制度而应对我国的起诉条件等方面作出逐步修改等方面的改善的建议关键词立案难诉讼爆炸立案登记制度起诉条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立案意味着民事纠纷进入了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都只能由当事人来启动然而两大法系分属不同类型的法律传统大陆法系属于法规出发型英美法系为事实出发型罗马民事诉讼的特征就是从规范出发来把握诉讼以实体法为出发点并以实现实体权利为目的日耳曼法则是由裁判者听取事件相关人的不满与主张并去发现事件中应有的法即汝给吾事实吾赐汝法律这导致了在两大法系中民事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在向司法系统请求司法救济中面临着不同高度的门槛在英美法系中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标准的规定相对宽松只要存在实体利益上确实有救济的需要便可立案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则作出相对确定的条款也就是说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的起诉门槛普遍比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的高特别在我国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事纠纷的数量猛增同时引起了诉讼爆炸现象现在我们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案件数量激增已快超过司法系统的能力范围一方面民事主体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侵害一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这样的现象引起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的深思我们是否需要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起诉条件的有关条款该怎么修改部分学者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突破了大陆法系的框架而向英美法系相关制度探讨从而寻找该问题的解决方案部分学者通过向英美法系的研究和借鉴之后提出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该建议的提出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反响部分学者认为这样的变革能够及时地解决立案难问题但有部分学者认为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不科学不适合我国现行法律作者对此支持后者意见作者认为立案登记制度虽说是借鉴英美法系并考虑了我国国情模仿外国的诉答程序的形式而提出的但在我国大陆法系的土壤上引进模仿英美法系长久以来形成的诉答程序而形成的立案登记制度作者认为该设立带有极大的生搬硬套色彩不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在对立案登记制度作出评价之前作者将先对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有关争议点进行讨论并对立案登记制度进行简略介绍一起诉条件争议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1直接利害关系在第一个条件中直接利害关系该如何理解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利益是属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直接利益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实体权利的角度去鉴定提出请求人是否为适格当事人这样也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包括了形式审查这必要部分外还包括一定的实体审查然而在美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直接利害关系的界定与我国的定义有一定的区别直接利害关系interest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并非以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为依据而是指客观上存在的法律应当予以救济的某种权益而且这种利害关系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举一简单例子如果一位男士追求一位女士在追求过程中男士花了一定数额物资但仍然没有成功若这位男士向法院提出要求该女士支付约会中应支付部分的请求法院应当立案然而在我国这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换言之法院不会因此立案这就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中只要原告声称他的起诉是为了他的合法权益即可而这一点也成为了支持设立立案登记制度学者的重要论点之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立案审查过于严苛导致了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得到或者不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所以认为我国应该设立立案登记制度保障诉权的顺利行使2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这规定是起诉条件中最受质疑之处有些学者认为此条款所规定的标准过于模糊特别在我国法官习惯于严格依照法条办案的情况下法官难于掌握具体的标准具体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下范围参差不齐又鉴于当下法院工作量超荷具体的范围存在缩小的可能性与趋势这是起诉难的另一原因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法典式诉答程序中起诉状的要求仅需包括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陈述即原告必须能够表明自身法律上的权利和被告过错的行为的事实而联邦式诉答程序要求起诉状应阐明法院的管辖权简要陈述表明有权获得救济和所寻求的救济判决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联邦式诉答程序中对起诉状的事实细节要求并不高相比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所规定的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起诉状中把案件相关实体事实作出具体阐述显得有将立案审理后所涉及的实体审查提前之嫌法院的介入过早也过于深入另外法院对起诉状进行的存在形式与实体审查的立案审查过程不公开得不到合理监督二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的具体架构在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但各种学说对该制度的描述大概轮廓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符合格式的起诉状法院不得拒收并及时立案原来立案审查中涉及实体部分便被分离出来并推延到立案之后这样看来立案登记制度将所有民事诉讼请求都纳入诉讼程序然后再对这些纠纷是否具有诉之利益进行判断从表面看来该制度在我国的设立确实可以消除起诉难的问题因为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置就像快刀砍乱麻一下就把原来的起诉条件都大大放宽仅留下形式条件但这样一个长于英美法这样的事实出发型法律土壤中的成果经过这样粗糙的加工后能够在我国法规出发型的法律制度中嵌入和继续成长吗作者对此不抱乐观态度二对立案登记制度的质疑一立案登记制的立案审查英美法的民事诉讼中起诉状由法官签发这也就是说法官在原告递交起诉状之前已作出了一定的审查而且该审查包括了形式审查和一定程度上的实体审查但立案登记制度的起诉状是由民事纠纷利害关系人在相关法律的指导下所制作的由此看出起诉状在递交法院前未经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总得来说这样的诉状只需要具备了原告被告及请求事由尚不论请求事由的规范性等几个部分便可启动诉讼程序1主管与管辖权虽然这样的处理可以尽可能地纳入更多的诉讼请求但我们必须要看到这样的囊括隐藏着许多问题首先立案登记制度采纳了诉答程序中不得拒收起诉状规范但此举没有考虑到法官在签发起诉状之时已经初步审查了案件的管辖权而且对起诉状的要求中包括了对具有管辖权的阐明但在立案登记制度中如何进行管辖审查既然不得拒收起诉状那也意味着法院正式立案前只能对诉状形式进行审查至于管辖权的审查已涉及实体部分则须拖延到立案后若立案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还必须转移管辖如此一举则损耗了大量司法资源和时间在现时司法资源紧张诉讼打爆炸的背景下如此繁琐低效率的操作只会使现状恶化此外虽说立案登记制度能够最大量地容纳诉讼请求但我们必须在主管制度之下运行我国的国情是人们的普遍法律素质不是很高他们提交诉状之时未必将主管制度与管辖制度考虑在内特别是在最近几年里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与人们产生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冲突立案登记制度将会导致许多应由行政机关或其他处理的案件错误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最后被驳回还有另外一些政治敏感度高的案件也将会受到同样处理这样的后果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一方面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会造成部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失去司法救济的机会再者还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2立案登记与后续程序接轨即使我们忽略上述的主管与管辖问题我们采取不拒收起诉状但立案后怎么开展诉讼程序呢在立案审查制度中立案条件的审查是在立案之前案件的形式审查与部分实体审查都由立案庭进行但在立案登记制度中立案庭的工作仅是机械地审查诉状的格式而部分实体审查在什么时候审查该由谁负责一般来说案件的审查应该在审前程序之前完成那也就是说在举证与答辩之前完成但这样的嵌入案件审查的时间如何与诉讼时效制度融合是在不改变审限的情况下纳入举证与答辩期限中还是改变审限而增加一个期限在前者中这样的设置无疑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因为这有在案件通过审查之后当事人才可以进行举证和答辩而立案后审查纳入举证与答辩期限中实为缩短当事人的举证和答辩期间在后者中若另设一个诉讼时效则必须延长整个审限这将拖延了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第二个问题中立案后审查由谁负责按程序的进行看来案件通过了立案庭按道理应该转到法官手上第一种情况若在立案后审查时法官发现法院对案件不具备管辖权该情况如上述讨论中所说需要转移管辖此举损耗大量司法资源手续繁杂效率低第二种情况若法官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不具备足够立案条件即不具备诉之利益法官只能对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然而对于当事人来讲立案后未经庭审便被驳回这与其希望得到实质判决的期待存在极大差距因此多数当事人不会就此罢了而提起上诉上诉案件数量将迅速增长法院压力随之增加而且压力从初审法院上升到二审法院第三种情况若案件通过了审查这是否意味着法官作出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将作出实质裁判的承诺而不得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呢若法官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否与其通过立案后审理的裁定有所矛盾违背了司法统一性3宽进口与有限司法力量立案登记制度是在立案难的背景下借鉴英美法系宽进口而提出的然而在英美法中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较长较完善的审前程序在进入审理环节之前审前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化了这些纠纷从而减少进入庭审的案件再加上英美法的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之间的接轨比较完善因此即使其立案门槛低但其审前程序可以较好地缓解法院审理的压力我国审前程序较短也没有前者般完善不能缓冲宽进口的压力立案登记制度的设立将变相加重了法官的负担三立案登记制度不适合我国法律传统立案登记制度是模仿英美法系的诉答程序所提出的创新但是正如上文提到英美法系为事实出发型因而其对于救济的必要也是从实际利益的角度去界定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相对于法规出发型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较为灵活无数的案例不断造法不停地完善实体法制度因而该民事诉讼制度可及时地更新适应一直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各种各样的诉求而我国以大陆法系法规出发型色彩为主的民事诉讼制度所能提供的司法救济以我国实体法所规定的各种实体权利为依据同时我国法律制度不支持判例法习惯因而我国实体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同样的民事诉讼制度所能提供的司法救济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立案登记制度在兼容判例法习惯的法律制度法律土壤上形成而在我国不具备这样相对灵活的实体法基础上设立该制度不仅不可以缓解诉讼爆炸的压力反而起到副作用因为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以各种各样权利提出的诉求将会涌现如亲吻权呼吸权视觉畅通权等非法定权利然而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相关的条款对此类非法定权利的救济作出规定若要将此制度硬搬到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其结果也只可能会使更多人们对法律失望对法律产生越来越多迷惑从而失去对法律权威的信仰立案登记制度的完美植入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改变我国的法律传统进一步融入英美法系法律色彩修改我国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这样变动可能会导致整个法律制度甚至社会秩序逐步混乱如此举动完全不符合经济原则更是违背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要求而且稳定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即使存在上文中提出起诉条件的几个争议点和出现立案难现象也不必以变革变整个制度作为解决方案我们可以以逐步修改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这更能为法律制度发展所接受同时也更适合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秩序首先我国对于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确实过于大概何为直接利害关系现在民事诉讼法学说中对其有着各种各样的定义但通说认为直接是属于当事人的利益自己的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作者认为这样的定义还不够细化诉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每一种诉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具体的直接利害关系都不同如能针对每种诉的特点而做出相应的直接利害关系定义这将能为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立案难问题另外作者认为利害关系的定义应该进一步完善规定当然这需要以实体法修改为支持第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规定不够完善具体的标准是什么作者认为这点上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的联邦式诉答中对诉状的规定根据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原告要提交的起诉状中必须包括三个最基本的要件其一管辖权要求简明阐明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其二诉讼请求的陈述要求简要陈述表明有权获得救济的诉讼请求其三救济要求写明所寻求的作出救济判决的请求这三大要求正好是立案审查的审查对象如此直接要求体现在诉状中可为立案审查提供极大的便利立案审查的效率将大大提高另外针对审查不公开这点争议作者认为可以在立案审查中增加这样一项若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法院应给予民事纠纷利害关系人一份法律文件反映不受理的原因而且要写明因哪个条件等详细原因这样便可对不公开的立案审查进行适当的监督立案登记制度确实可以暂时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但却是以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制度混乱危机为代价我们不必舍近取远虽然当下形势不容乐观问题也日益严重但我们的法律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要求我们不能快刀砍乱麻而是认真分析问题依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逐步改变所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应设立立案登记制度参考文献1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郭美松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02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278页3汤维建规则与判例丛书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4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2785汤维建规则与判例丛书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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