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引发“被辞职”案
文/钱宏祥 姜滨
一位公司员工在QQ上向公司业务主管吐槽时,流露了辞职的想法。孰料,后来她真的因此被公司辞退了。围绕着QQ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辞职申请书的争议,这名员工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售楼高手QQ吐槽欲辞职
赵金华是一名售楼高手,多年的地产营销历练使她在业内有了良好的口碑。2013年7月中旬,原来的同事方某找到了她,说自己跳槽后现任巨鑫房产代理公司(简称巨鑫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刚与长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长兴公司)签约,代理其高档楼盘“麦菲苑”的营销。现方某经与公司老总商议,欲邀请赵金华加盟,负责该楼盘案场销售(即现场销售)。随后,方某又详细地介绍了公司的营销方案。赵金华见方某提出的销售佣金比较丰厚,怦然心动,一口答应了下来。
2013年7月22日,赵金华与巨鑫公司法人代表万总面谈后,当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以完成营销、案场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止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合同附件中注明了销售楼盘项目的考核期限是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合同签订的当天,赵金华就进入售楼地点接手销售工作。
赵金华进入售楼现场后,凭着与客户沟通的出色技巧和吃苦耐劳的精神,销售业绩屡屡刷新,最高创造了一天签约6单的记录。但由于长兴公司与巨鑫公司业务衔接不畅,销售佣金有时不能及时到位,赵金华心里烦闷。2013年10月,本是售楼旺季,但当月的签约量却直线下滑,引起巨鑫公司万总的不满。接下来的11月,楼盘营销仍毫无起色。
11月26日,巨鑫公司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万总当众责备赵金华,让赵金华感到憋屈。此时,介绍赵金华来公司的巨鑫公司副总方某在家待产。当天晚上,赵金华在QQ上向方某发泄了对万总的不满,说到这家公司来就是冲着方某来的。现在方某不在,销售难做,她打算辞职。方某劝说她等整个项目结束了再作打算,赵金华未作回答。
恰在此时,长兴公司与巨鑫公司又为销售佣金没有及时支付发生了矛盾。2013年11月29日,巨鑫公司向长兴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提出因对方出现违约情况,巨鑫公司决定于2013年12月1日与长兴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方某得知该决定后,立即在QQ上给赵金华留言,说万总同意了她的辞职请求。但赵金华数日没有登陆QQ,方某没有见到赵金华的回复。
“被辞职”引发补偿金争议
2013年12月2日,赵金华按照巨鑫公司的指令,与长兴公司的工作人员办理了售楼处物品及钥匙交接清单。之后,因售楼销售工作已不复存在,赵金华因没有得到新的工作安排就没再去上班。
自2014年2月起,为追讨经济补偿金等,赵金华多次到巨鑫公司交涉,该公司均以她自行辞职为由未予理睬。2014年4月,赵金华向江苏省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裁决巨鑫公司支付赵金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巨鑫公司收到仲裁决定后不服,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巨鑫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巨鑫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6日,赵金华向巨鑫公司表达了辞职的决定,公司挽留无果,于11月29日接受了赵金华辞职,并告知被告因其坚持辞职,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长兴公司的销售代理合同。赵金华在得知该通知后依然坚持辞职未变,无奈,巨鑫公司向长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工作联系单。2013年12月2日,赵金华按公司要求与长兴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后离开原告单位,不再工作。巨鑫公司认为,赵金华辞职的意思表示已通过腾讯即时通信聊天的方式通知了公司,此时赵金华已行使了辞职的权利并到达对方,且之后赵金华完成了交接手续并自2013年12月开始不再上班,其行为已经表达了辞职结果。因此,巨鑫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于法无据,要求判决巨鑫公司不向赵金华支付经济补偿金。
赵金华辩称:根据公司的惯例,员工辞职有具体的手续和书面的辞职报告及离职记录表,但自己从未打过辞职报告,公司也没有要求其在离职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对公司所称的腾讯即时通信聊天内容,他认为这仅是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曾经流露过想辞职的意愿。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巨鑫公司主张赵金华系辞职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从巨鑫公司提供的腾讯即时通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该聊天记录尚不能证实系赵金华主动提出辞职,也不足以证实赵金华提出辞职后公司同意了赵金华辞职的请求,故对巨鑫公司的该项诉称意见不予采纳。
巨鑫公司与长兴公司解除了关于“麦菲苑”项目的合作后,赵金华无法再从事其与巨鑫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至此,巨鑫公司与赵金华之间约定的工作任务结束,劳动关系终止,故巨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