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院校名称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论文题目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学生姓名学号院部管理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指导教师年月日XX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作明确标注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真实可靠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XX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XX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XX可以将本毕业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毕业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或使用该毕业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署名单位仍然为XX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中文摘要3英文摘要4前言5文献综述6正文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9二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缺陷10三关于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完善及保障12结束语16参考文献17致谢18中文摘要阅卷权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重要权利其顺利行使不仅可以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同时也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前我国现状无论是关于阅卷权的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都不完善所以本文将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开展论述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现状论述我国律师阅卷在立法设置上的不足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后论述相关对策期待我国司法建设更加完善关键词阅卷权辩护律师刑事诉讼ABSTRACTKeywords前言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辩护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程序查阅摘抄复制与当事人案件有关的材料的权利现行的司法制度中所追求的控辩平衡原则保障人权原则诉讼公正效率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需要辩护律师享有充分且有保障的阅卷权而目前我国无论在阅卷权的立法工作上还是相关的制度保障上做得都不甚健全导致律师在代理刑事诉讼时无法及时查阅到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造成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难以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无法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有关阅卷权保障方面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律师法对律师阅卷权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同时也改变了以往刑诉法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行使法律赋予的阅卷权时依旧是难字当头如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案件提前到侦查阶段但在该阶段律师并没有阅卷权不能查阅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案件卷宗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承办人员故意躲避律师使律师不能与之联系司法人员相互推脱均称并非自己承办也就无人安排律师阅卷且法律并未对阅卷的时间地点等有明确规定律师阅卷权很难得到保障本论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在论述我国阅卷权不足的同时提出改变的建议维护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希望引起相关国家部门的重视在立法执法方面有所改革有所进步文献综述我国当前对阅卷权的研究主要受两方面制约其一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变更频繁这就对阅卷权理论研究的延续性造成困难其二我国法治不规范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有出入司法部门往往不按照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去办理案件法律有关阅卷权的规定得不到贯彻实施尽管有这么多束缚但我国有关的刑事诉讼专家学者依然在阅卷权的研究取上得了很大成就间接推动了我国司法进步当前我国专家学者对阅卷权的研究成果主要如下辩护律师阅卷权符合刑事诉讼公平效率的原则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不仅促使辩护律师能最大程度行使辩护权有效履行其辩护职责同时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一种是加强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诉讼目的以及体现诉讼价值目标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现实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可忽视但目前看来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较之前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辩护律师在行使阅卷权的过程中还是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严重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职能的行使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1首先律师的阅卷范围过窄只能看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等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则不允许律师查阅律师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都只能看到部分案卷不能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的材料而且基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案卷材料一般很难看到其次律师阅卷的时间缺乏保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甚至上百卷如此多的案卷必须需要律师花费很长时间去阅读而实践中其阅卷时间很难保证再次法院给律师阅卷能够提供的场地和技术支持等也十分有限律师可以在法院阅卷但是法院往往不能提供场地给律师阅卷律师为了能够充分阅卷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案卷复印法院的复印费用较高并且复印的文件很多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负担给律师阅卷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我国有关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与国际准则中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有必要对辩护律师阅卷权进行探讨以保障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实现辩护律师阅卷权缺乏保障机制当司法机关未能按照此规定保障律师阅卷权时包括当司法机关不作为时或者司法机关侵害到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时当以上种种阅卷难的问题出现时律师从哪里得到保障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阅卷权受到侵害时的救助办法2针对对应这些问题我国学者专家提出以下建议首先要明确司法机关在阅卷制度中的义务主体地位只有当义务主体积极履行提供案卷材料的义务时才能保证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圆满实现案件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有义务向检查机关移交案卷在阅卷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向律师提供全部案件材料那么对于没有提供的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强制性提供如果检察机关仍不提供该案件材料那么在法庭审理中检察机关也不得使用从而防止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时的证据突袭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有义务将案卷移送至人民法院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有义务方便及时提供案件材料信息其次明确阅卷地点时间方式扮演义务主体的司法机关应该为辩护律师提供各种便利包括给予辩护律师充分的阅卷时间固定的阅卷地点合理的收费标准同时在辩护律师阅卷时提供必要的帮助3如果司法机关在阅卷程序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的行为如不给予充分的阅卷时间或者收取高额的案卷复印费用等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允许辩护律师重新阅卷因阅卷程序重新进行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该由司法机关来承担4为扭转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极不平衡的现状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新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由可以到有权增强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证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5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辩护律师来讲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途径阅卷权是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础有利于为辩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保障辩护律师履行其职责有利于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经济和效益实现诉讼目的以及体现诉讼价值目标6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促进刑事诉讼体制的改革正文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一维护人权的需要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专业性要求很强的学科而处于刑事诉讼一方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一般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所以不可能在刑事诉讼中最大程度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要想得到法律公正的判决他们只能委托辩护人来维护法律上权益考虑到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要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应当给予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以阅卷权的保障因为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阅卷权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整理辩护思路的最有效手段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得到的都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或强制手段得到的有关承办案件第一手材料也是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候与检察机关举证质证的关键证据通过行使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掌握全部案件情况有利于发现案件疑点有的放矢的组织抗辩材料揭露案件真相便于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既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利又维护了当事人人权二实现判决公平正义的需要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诉讼经济效益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程序正义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影响巨大法院判决要使人信服必须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实现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的需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法进行阅卷是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辩护的权利才能使其获得法律公正的判决律师通过阅卷完全了解案卷材料掌握案件事实节约了自己调查取证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通过程序的正义来促进实体的正义最终结果是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三实现控辩双方力量平衡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难与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在诉讼能力上达到平衡若维持这种态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自然得不到保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阅卷权其目的就为使控辩双方力量达到平衡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弥补了自己在调查取证上与代表国家利益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力量上的不足目前我国专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很少我国刑事诉讼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刑事诉讼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落后的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我国辩护律师在阅卷权实际操作上困难重重而西方国家的证据展示制度比我国的阅卷制度要科学的多为扭转控辩双方力量悬殊的局面法律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二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立法缺陷我国当前现行法律对阅卷权的规定主要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当中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上述材料律师法第34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无论从单个法条本身还是法条之间关系来说都存在着立法缺陷从而使得辩护律师阅卷权在司法实践中多了许多限制下文将具体展开我国阅卷权法律设置上的具体缺陷一关于阅卷权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享有阅卷权然而在侦查阶段律师虽已介入其身份却还不是辩护律师7故不能享有属于律师的阅卷权在侦查阶段律师想要对案情有大致了解只能会见在押的当事人律师会见在押的当事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派员参加在司法实践当中侦查机关不仅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有严格控制而且对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次数会见时间均有严格限制也就加强了律师对案件整体了解的难度总体来讲刑事诉讼法虽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阅卷权但并没有赋予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使得原本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案件的阅卷权的起点拉后了一个阶段是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从起诉程序到判决结果饱受质疑的原因之一二有关阅卷权地点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八条并未就律师阅卷权的地点做任何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案件所走刑事诉讼程序推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地点应该在检察院因为此时侦查机关已将案件材料移交至检察院律师也就不可能再到公安机关阅卷也不可能到法院阅卷在审判阶段问题就复杂了许多因为在该阶段检察院和法院都有案件材料8所不同的是检察院此时所掌握的证据是关于该案的全部案件材料而法院只有检察院所提交上来的部分案件材料此时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在检察院还是法院还是两者都可以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解释这就造成当前我国各地标准不一的局面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也造成影响例如一些犯罪性质相当的案件其裁判的结果却不一致有些甚至是相差巨大也就是经常所说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有关阅卷权的程序规定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需要履行什么手续经过几道程序准备什么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并未对此做出任何规定说明不过从法条的文字表述来说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需要经过检查院或法院的批准而辩护律师无需走这一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很难依据其意志行使阅卷权往往需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需提供表明诉讼委托关系和自己的身份的证明材料得到许可后方可查阅复制摘抄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材料技术性鉴定材料根据2004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15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安排不能当日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作出解释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办理该规定第20条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违反本规定有违规操作嫌疑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投诉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针对检察院部门及其办案人员违规操作辩护律师虽然可以采取投诉方式来揭发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维护其辩护权利但受理投诉的部门是却是上一级检察院可见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在立法设置上充满行政色彩9从而使得辩护律师很难去维护自己的阅卷权四有关阅卷权的范围规定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范围仅局限于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单凭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想要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仅仅有以上两者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诸如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而未包含在辩护律师阅卷权范围的这些证据对认定犯罪的事实性质起主要作用10辩护律师不能阅览这些关键证据所以很难能够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从而进行针对辩护提出针对性观点11其次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律师的阅卷权在审判阶段的规定也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规定为案件材料而其代指的是全部材料还是部分材料立法部门并未就此作出说明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规定为所有材料而这些材料是原始材料还是复印件律师法并未作解释除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案件材料能否查阅有利于被告的材料能否查阅法律均语焉不详12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所移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并不是指控犯罪的全部证据在我国司法诉讼中检察机关经常地做法是将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作为杀手锏留到法庭的审判阶段杀辩护律师一个措手不及13辩护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通过阅卷来了解公诉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从而在法庭上很难做出针对性辩护三关于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完善及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无论是在维护委托人权利方面还是保障辩护律师自身辩护权利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一旦辩护律师不能按照法律依自己意志行使辩护权不仅不能证明其在刑事辩护中所起的作用也不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说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较之前有很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辩护律师在行使阅卷权的时候依旧遭遇着种种问题阻碍严重侵害着律师的辩护权利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现提出以下几项建议一立法确认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理所应当享有阅卷权14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来说都有先例可查例如法国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只要是不破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收集证据律师可以查阅办案机关所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联合国在律师基本原则的国际法中也有相似表述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主管当局应保障辩护律师享有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以使律师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为其委托人争取在诉讼中的最大权益当前我国对阅卷权的规定已经作了部分修改如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的介入诉讼提前到侦查阶段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但刑诉法并未规定律师在该阶段享有辩护权新律师法在保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阅卷权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辩护律师在这期间阅卷权的范围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与原律师法相比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案件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权与原律师法相比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综上我国法律就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还是空白的这既不符合诉讼原理也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不一致而依据我国国情应当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阅卷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细节规定如对于重要的证据为防止律师行使辩护权时打断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过程可以立法规定对于重要的证据律师只能在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并得出完整结论时方可查阅15其目的是在保障律师阅卷权的同时不干扰办案机关承办案件二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刑事诉讼的本质是强大的国家权力与个人就就后者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16在诉讼过程中担任控诉方的国家机关在收集证据举证能力方面是担任辩护方的律师难以相提并论17公诉机关不仅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和勘验检查书证物证等侦查手段还可以在必要时候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手段来达到自己收集证据达到诉讼效果的目的而作为刑事诉讼的另一方代表被公诉人利益的辩护律师来说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自然就差得许多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律师查阅案件材料仅局限于诉讼文书与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实质性材料检察机关为达到自己的控诉目的抑制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往往多加阻碍具体表现在提交到法院的材料往往都是有关犯罪嫌疑人罪重的证据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减刑减轻处罚的证据不会交至法院对于辩护律师最想看到的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实质性作用的材料检查机关对于律师阅卷的权利多加阻碍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为达到控辩平衡的原则法律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完善的阅卷权特别是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关系到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法律更应该保障对于阻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司法机关与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完善阅卷的程序现实刑事诉讼案件中辩护律师都有这样苦恼有关案件的卷宗往往十几几十甚至上百件而留给律师的阅卷的时间却非常少为保障这宝贵的阅卷时间用在刀刃上17所以有关阅卷的程序设置应当遵循效率原则18刑诉法有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的条文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如律师到检查机关要求阅卷按照刑诉法规定只需带律师执业证和律所开具的证明就可以阅览有关的案件材料无需得到许可而实际情况要困难的多鉴于此提几点建议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到的案件材料无论是处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不需经过有关机关的许可就可查阅针对律师要就阅卷得不到有关机关回复的情形要求对于辩护律师的阅卷要就有关机关不得拖沓应当马上安排实在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的应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最短时间内解决18四完善阅卷权的保障机制阅卷权的设置本意是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对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只是惩罚犯罪维持社会秩序还应排除司法上不公平的对待给予当时人应有的人权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所以完全依赖于辩护律师提供的专业帮助从某种意义上说辩护律师此时扮演的角色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手和脚为使这双手脚发挥作用应对律师的阅卷权有必要的保障同时保障辩护律师必要的阅卷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属于程序正义的范畴正义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施19律师阅卷权也应放在看得见的地方阅卷权的设置应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以公平效率为原则真正确保最终法庭裁判的公正性20而我国当前有关阅卷权实施的现状并未完全符合阅卷权的设置的初衷在当前情况下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明确惩罚机制对于公检法机关及办案人员阻碍干扰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保障律师行使阅卷权作为公检法部门的一项义务规定下来20对于律师有关阅卷权的请求承办机关不能拒绝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该为辩护律师的阅卷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充足的时间若律师提出打印有关案卷材料的要求应提供所需的打印设备所收取的打印费应当合理结束语近年来律师阅卷权难在刑事辩护中问题日渐突出亟待解决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和起诉阶段均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律师的阅卷权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但从实践操作上看还是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影响着辩护律师权利的实现针对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从律师阅卷权的保障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使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更具有实践意义参考文献1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度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32王丽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享有的权利和责任豁免R3顾永忠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之检讨与改造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561574丹宁勋法律的训诫M法律出版社1996965赵声论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权利保障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36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212227龙宗智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19988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742759梁玉霞比较刑事证据开示的基础J法律科学200110傅贤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设置机理缺陷与完善J贵州民族学院报20101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李忠诚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问题J人民检院200813程荣斌从修订后律师法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院20081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6715程荣斌从修订后律师法看检察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院200816王海燕一部被折扣的法律析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J政法论坛200917王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权J法学杂志199918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9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4820陈真构建与价值刑事司法的若干制度的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4致谢本论文是在XX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XX老师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时光荏苒四年的大学时光就这样匆匆地走过了感谢陪伴我的同学感谢教给我人生道理的老师很庆幸能遇到这么多的良师益友毕业在即马上要踏上工作岗位了这是我人生历程的又一个起点在这里祝福大学里跟我风雨同舟的朋友们一路走好未来总会是绚烂缤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