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又拒绝录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如果候选人主张,企业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入职邀请函(或称offer lett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参照统一《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对于入职邀请函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入职邀请函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企业不按要约中写明的条件与受要约方签合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
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2条。
例:
2009年5月9日,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Offer Letter,表示技术公司已决定聘用王某。Offer Letter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等作了说明,并明确技术公司将在王某提供必要的录用资料、做完体检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规定,如果体格检查不合格,将不能被录用;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包括传染病、生理缺陷、职业障碍等。
2009年8月9日,王某到医院进行了体检。同日,王某向原工作单位提出辞职,一周后原单位同意王某辞职。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表明王某左肾缩小,左肾复发囊肿,左肾复发性结石。
技术公司遂以王某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体检标准为由,于2010年10月10日正式拒绝录用王某。王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技术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医院的体检结论“王某左肾缩小,左肾复发囊肿,左肾复发性结石”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工作的病种,并且Offer Letter中也未明确列明这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因此,技术公司以此拒绝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王某在体检报告未作出时便辞去原职也有失审慎,因此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技术公司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按王某在原工作单位的收入每月5,000元的标准,认定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