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作为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三次会议通过,定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施行。《统计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后,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且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在统计法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统计法和实施细则的施行,为我国的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标志着我国的统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促进统计改革的深入发展的重要尺度,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指针,其本质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升华。在科学技术和管理现代化迅猛发展、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在一个单位里,无论从事任何工作,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法规及管理制度。作为基层统计工作者,充分了解如何加强统计法的学习、如何适应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及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才能使我们的统计工作更好的推动、激励服务于第一线。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以及实行统计监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计工作从近几年动乱的严重破坏中逐步得到恢复,并有新的发展,成绩是很大的。但是,我国统计工作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的,远远不能满足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没有真正懂得统计的重要作用,不认真搞好统计工作,不善于运用统计数据来研究问题和指导工作。统计法的颁布和实施将逐步改变这种状况。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工作实行法治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统计法》的颁布是我国统计法制建设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结束了我国统计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一方面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又规范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法制建设是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起步的,从1953年第一个统计行政法规的制定,到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再到2009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当前统计工作各项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统计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足以令世人自豪。初步形成了以《统计法》为主体,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相补充的统计法律体系。2009年新《统计法》的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新《统计法》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国统计改革和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时期我国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出了许多新的重要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统计工作基本制度,健全了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机制,加大了对统计调查对象权利的保护力度,强化了统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部法律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科学地进行统计工作的法律,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科学可信的法律,也是一部与国际通行的统计规则基本接轨的法律。它为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统计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比较突出的现象有: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成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有的单位和人员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而“按需要报数”,或者为了完成任务“按计划报数”;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明知统计数据不实的前提下,却依旧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而且削弱了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统计法》是单位统计工作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怎样发挥统计法在统计工作中应有的作用,是统计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依靠统计法充分发挥了统计工作在单位管理中的作用,我认为:首先要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确保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提高数据质量,为单位管理服务。为更好地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必须把好原始记录这个质量关,原始记录是非常之重要的,因为原始记录是反科室成果的主要形式,是综合反科室各项指标情况,是进行科学管理,凭数据说话的重要内容,是反映科室工作的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发挥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基石,是衡量统计工作的重要标志。如果数据失真,肯定会对单位经济的发展规划产生误导,领导也无法做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同时也影响统计部门的信用荣誉和存在的价值。
其次,作为基层工作者,应当依靠统计法保障统计人员的基本权利,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核对,及时审核,保存数据,积累数据。核查原始数据可追逆性、统计后的数据为单位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进行统计后的数据可以为多方面的要求提供数据参考。
我们知道自《统计法》颁发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统计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