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作为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三次会议通过,定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于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施行。《统计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后,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且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在统计法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统计法和实施细则的施行,为我国的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标志着我国的统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促进统计改革的深入发展的重要尺度,是整个统计工作的指针,其本质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升华。在科学技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