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 观 设 计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名称必须是全称且与营业执照相对应,如为第一次合作单位,必须提供乙方资质文件并加盖乙方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设计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2、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3、景观设计国家标准、规范及规程和地方规定的规范、标准。
4、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5、甲方对本次设计任务的具体要求即甲方发出的《设计任务书》等提交的相关基础资料及文件。
第二条 项目概况
序号
指标名称
说明或规划要求
1
建设地点
2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3
景观面积
4
项目定位
5
其它
第三条 设计范围、阶段与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范围:【填写本合同项下设计的全部范围】
2、设计阶段,详见下表,“√”表示本合同项下的设计范围。
类 别
建筑物、构筑物
概念设计
方案
设计
初步
设计
施
工
图
设计
设
计
配
合
设计范围内全部项目
√
√
√
注:每一阶段的设计内容均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阶段设计任务书进行。
3、本合同全部工程使用年限为 年。
第四条 设计费用
1、设计费总费用: 元(大写: 元整),设计单价 元/m2(景观面积)* m2。
此费用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含乙方的设计费、办公、税金、乙方到甲方办公地、施工现场服务的差旅食宿费、服务费、咨询费和其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工作的相关费用。
2、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其中任何阶段的设计后,甲方提出颠覆性修改要求时,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若因甲方设计项目、规模、内容增加或因甲方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乙方增加、返工设计面积超过总面积的30%时,需增加的设计费双方另行协商;若甲方设计范围减少,设计费用按本条第一款相应单价核减。
3、若甲方对本身已书面确认的方案提出全面重新设计或整体改变使用功能则设计费及时间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5、本项目甲方限额设计成本为 元,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限额设计成本及后期使用维护成本进行设计。在满足甲方设计品质、功能、要求等条件下,设计成果符合限额设计成本时,按原设计费支付;低于限额设计要求的,在原设计费的基础上,增加总设计费的5%至10%作为奖励;高于限额设计要求的,扣除总设计费的5%至10%作为惩罚,奖惩费用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支付或扣除。
第五条 付款方式【具体支付比例、次数及时间根据谈判结果填写】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设计成果要求详见合同第七条)
第一次付费
预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
第二次付费
%
乙方提交第一阶段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日内
第三次付费
%
乙方提交第二阶段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日内
第四次付费
%
乙方提交第三阶段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日内
第五次付费
%
乙方提交第四阶段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日内
第六次付费
%
乙方提交第五阶段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日内
第七次付费
%
工程竣工,施工配合完成15日内
乙方应在付款前提供与合同主体一致的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或顺延付款。
第六条 甲方设计前需提交资料(均为电子版,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
项目说明及策划报告;
用地红线图;
地形图;
已有规划图;
管线图;
建筑首层平面;
建筑剖、立面;
其它乙方因设计需要该项目相关与甲方协商,甲方无异议时可以提供。
第七条 乙方设计进度及成果资料
各阶段设计成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表中的内容,具体内容见各阶段的设计任务书。
详见附表
第八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提供资料及文件: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乙方提交完整、准确的基础资料及文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提交设计成果时间相应顺延。
2、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甲方应为乙方来甲方办公或建设地点汇报工作、或者在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向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3、设计审批:甲方应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和政府报批工作。
4、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咨询费用。
(二)、乙方义务
1、提交设计成果
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依据本合同、设计任务书的约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及成果,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乙方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可推荐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提交选材样板
乙方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主要材料选材清单及样板1套,并提供相关材料厂家信息。乙方对选材样板的最终效果负责。
3、提供胜任的设计团队
乙方应组织高水平的设计人员参加本项目设计;乙方应就本项目组织专门的设计工作组(设计团队组成及电话详见合同附件1),指定双方认可的设计总负责人,并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单。在设计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设计过程中,如出现某专业设计不符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专业设计负责人;如果合作过程中出现设计人员不能准确理解甲方意图、不能按时保质提交设计成果、设计方案多次调整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等情况,甲方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换设计人员。在更改设计人员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4、现场例会及现场配合
乙方设计小组负责人、工程师按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设计例会,如无故缺席按每缺席一人次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设计费中直接扣除。并负责提供现场施工指导及技术服务,以充分确保设计原创精神在施工过程中得以体现。
5、乙方的设计成果不应以国家规范,标准及规程为设计的唯一依据,而应同时以甲方的最大使用效益为考虑。如果双方对设计成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有权聘请顾问咨询或进行设计优化,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并且无条件配合修改设计图。如果乙方不接受或双方在协商后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完成未完成工作,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委托他人继续完成合同工作,乙方不得异议。甲方只需支付乙方已经认可完成工作的设计费用。乙方后续尚未进行的工作对应的设计费用甲方无需再行支付,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提交甲方的设计文件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甲方,甲方独立享有,并有权委托他人对其进行深化、完善。
6、合同执行中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现场配合各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若乙方的设计成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或未能通过政府审批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要求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直至甲方认可并通过政府审批。如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修改完善达到甲方要求或通过政府审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本阶段及后续设计费。如设计成果不能通过政府审批,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设计修改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要求乙方在各阶段设计定案前做出的修改,以及根据政府审查意见在设计全过程所作的修改,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正常设计工作,乙方不得另行收费。
8、交底、答疑、验收配合
乙方负责按甲方时间、地点要求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设计答疑。
9、现场施工及竣工验收配合。
根据现场施工及甲方需要,到施工现场处理相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阶段及竣工验收。
10、参加政府报批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须配合甲方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
11、 甲方委托乙方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乙方应委派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师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由甲方支付。
12、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乙方认为必须付出过量的赶工人力,应向甲方提出证明并协商是否给予补偿,但乙方不得以补偿未确定为由拒绝配合。
13、乙方保证其提交的全部设计成果系乙方由其专业人员自行设计完成,且保证前述全部设计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其它知识产权和权益,亦不违反乙方及其控制方、关联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的有关协议的约定。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其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含来自第三方的索赔及限制使用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已经支付 的设计(服务)费用,所有的赔偿和罚金总合不超过合同的总设计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负责施工图报送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通过,设计审查期为15天,因乙方原因造成审查期超过15天的,每超过1天罚款3000元。
2、因乙方设计不合理、设计质量、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施工单位误工、返工时,由此造成费用增加超出原相应专业工程总费用的4%时,甲方有权扣除原设计费的5%~10%;若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需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交图日期相应顺延。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时,每延误一周,乙方按延期提交阶段应付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四周,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延期提交阶段应付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图纸使用及版权
1、本项目所有图纸、说明、电子文件、计算机程序(包括程序产生的数据)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设计图纸等部分或全部用于其他项目。但甲方也不得将本项目的图纸和说明全部地用于其它项目。
2、双方均可将成果用于商业宣传、出版等目的。
3、乙方不可将本合同内的设计档案、技术经济资料等向第三方泄露,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暂停、解约
1、在合同履行期间,非乙方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但在甲方下一个同专业设计工程中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接权;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时,扣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工作量的费用后,多余部分乙方在合同终止后10天内退还甲方。。
2、 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设计费,并按合同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合同其中一方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在通知违约方后终止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双方终止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或终止合同时,甲方应支付已经完成并经甲方书面认可通过部分的费用,相应的设计成果归甲方所有。
6、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