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深化考试制度和质量评价制度改革,规范组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与功能 (一)性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 (二)功能 1、对普通高中学校执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学生修习新课程规定学业程度进行统一监测,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全面反映高中学生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及时发现教学成绩和问题,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提供评价和指导。 3、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提供学业成绩依据,配合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二、考试(考查)对象、科目、内容及时间 (一)考试(考查)对象 从2011年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全区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二)考试(考查)科目 1、全区统一考试科目 语文(蒙古语文甲)、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等9个科目。 蒙古语授课学生的汉语文考试参加“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学生的蒙古语文(乙)考试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朝鲜语授课的学生,各科目的考试均由乌兰浩特市三中按照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自行组织。 2、盟市统一考试、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全区统考)。 考查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和通用技术等四科的实践操作。 3、学校考试(考查)科目 体育与健康、艺术(美术、音乐)、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和选修内容。 (三)全区统一考试试卷模式和答卷方式 语文(蒙古语文甲)、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各一份试卷,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蒙古语授课学生各科目的试卷均使用蒙文试卷。 (四)全区统一考试时量及卷面分值 统一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量:语文(蒙古语文甲)120分钟,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各90分钟;各科卷面分值满分均为100分。 (五)全区统一考试内容、时间 考试内容为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 全区统一考试时间:高二年级第一学期末统考生物、历史、地理;高二年级第二学期末统考物理、化学、思想政治;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末统考语文(蒙古语文甲)、数学、外语。 (六)盟市、学校考试(考查)模式及成绩上报 盟市、学校统一考试(考查)的内容、试卷模式、答卷方式、考试时间、考试时量及卷面分值由盟市、学校确定。自治区将逐步统一制定考试(考查)的内容和命题标准。考试(考查)成绩结果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三、成绩及认定 (一)考试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A、B、C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D为不合格等级。各等级按实考分数(或标准分)进行划分,标准为:85分以上(含85分)为A,84-70分(含70分)为B,69-60分(含60分)为C,60分以下为D。考查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呈现。 (二)普通高中学生高中期间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合格等级及以上者,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的所有成绩均记入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 (四)全区不单独组织学业水平考试补考。在校学生当次考试成绩不合格,可以在下一年度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离校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到户籍所在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所有考试科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 四、考试结果的使用 (一)全面反映学生学业水平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成绩,要作为普通高中相应科目结业考试的成绩,反映学生各学科学业所达到的水平。 (二)学校教学评价依据 全区统考成绩的优秀率、良好率、合格率、不合格率、违纪率、综合成绩和平均分以及考查科目成绩等项目,作为对学校教育教学状况的综合评价依据。 (三)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依据将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提供高等学校,作为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