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深化考试制度和质量评价制度改革,规范组织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与功能 (一)性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 (二)功能 1、对普通高中学校执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学生修习新课程规定学业程度进行统一监测,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全面反映高中学生各学科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及时发现教学成绩和问题,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提供评价和指导。 3、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提供学业成绩依据,配合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二、考试(考查)对象、科目、内容及时间 (一)考试(考查)对象 从2011年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全区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二)考试(考查)科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