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文书和法定文书的异同。
相同点: 都是在公务活动中广泛使用的,都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规范
性和针对性。
不同点:
(1) 从作者身份看,公文的法定作者是各级领导机关、单位或其领
导人: 而事务文书的作者可以是具体的职能部门, 也可以是机关工作
人员。
《2) 从格式规范看,公文有国家规定的严格统一的法定形式,有严
格的制作权限、行文规则和处理程序; 而事物文书的格式是约定俗成
的惯用格式,不像公文那样有严格的要求,也没有严格规范的制作权
限、行文规则和处理程序。
《3) 从实际作用看,公文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其法定作用
极其明显;而事务文书只有参考和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定作用。
《4) 从行文方向看,公文可以单独形成文种,用“红头”文件直接
发布且有固定的行文方向; 而事务文书常借助某种公文作为载体发布,
行文方向也十分灵活。
55) 从表现手法看,公文以说明为主,兼用叙述和议论;而事务文
书在结合运用上述三种表现手法的同时,可以适当运用描写等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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