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代理期限:经双方商定委托代理期限自 年 月到 年 月。
委托业务内容:
1.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2.建立总帐、明细账、财务报表体系;
3.根据企业提供的业务票据进行会计处理;4.登记总帐、明细帐、凭证装订;
5.编制财务报表; 6.填制纳税申报表;
7.纳税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小税种)
8.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机构账务检查工作.
9.接受甲方日常基础财务、税务知识咨询。(要求:发票由甲方专人开具,开具发票必须合法、真实、完整)
三、收费标准:
1、经双方协商,乙方代理记账按 收费,合计人民币每年 元。
2、在双方协商定价的基础上,如果在协议期间,甲方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发生改变,乙方工作量增加20%以上,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收费,,甲方需按报价单新适用档计算收费并补齐差额。
3、全年凭证、账簿及办公用品费用为 元/年。其中包括财务软件套打凭证、账簿、差旅费报销单、费用粘贴单、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4、补充:
甲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税法,建立健全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2.甲方安排专人负责出纳工作,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账;收集、保管、整理需要入账的原始单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交给乙方会计。
3.为保障乙方做账、报税工作的顺利完成。甲方应于每月30日前(一般纳税人可到次月3日前),把当月会计做账所需的原始票据移交给乙方。移交资料包括:
A、银行单据:现金支票存根,转帐支票存根,银行进账单,银行汇款单,银行汇款手续单,购支票单,银行利息单,账户管理费,银行对账单,银行无承付的通知单等。
B、现金单据:企业报销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运输费、邮递费等,使用现金购买物品的各类发票,工资单,现金收支票据等。
C、一般纳税人:购入商品(产品)的发票、入库单。销售商品(产品)的发票,清单,出库单,抄税清单等
D、企业开具的收入发票及使用的明细表等。
E、报税所需的证件和其他会计资料等。
4.甲方应当在纳税申报期1-15日存足应纳税款额,因税款不足而造成重复申报的另计50元/次。
5.甲方应保证移交给乙方的做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而引起的多纳税,少纳税,漏纳税,迟纳税及相关部门的处罚,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6.甲方对于乙方退回不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票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7.甲方经营地址、法人、税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把变更后的详细情况通知给乙方,如甲方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延误了报税及相关工作,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8.甲方承诺并保证按其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服务费。在委托期内不得劝说乙方职员离开乙方的行为,不聘用乙方职员为甲方或甲方相关单位服务。
9.如甲方委托乙方代开发票(另收 /年),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开票资料及内容按规定进行发票的代开,乙方收到发票时需及时核对其正确性,发现错误及时退回重开;发票开具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记账业务;
2.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指导甲方设计相应的会计制度;
3.乙方根据甲方移交的会计资料应按时完成受托业务。
4.乙方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申报所导致的罚款和滞纳金。
5.乙方协助参加甲方的税务稽查及检查工作。
6.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移交的全部会计资料。
7.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会计档案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