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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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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时的 HYPERLINK "http://www.xiangrikui.com/shehuibaoxian/" \t "_blank" 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最低限为0.6,最高限为3。 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而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 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HYPERLINK "http://baike.baidu.com/view/1282079.htm" \t "_blank"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个人帐户: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调节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 最终待遇:(新计发办法-原计发方法)×2006年退休的人员30﹪、2007年退休的人员50﹪、2008年退休的人员70﹪、2009年退休的人员80﹪、2010年退休的人员90﹪+原计发办法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7272元和1455元   “此次缴费基数是根据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分上限、下限。2010年度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20元,上、下限分别为8760元和1752元;201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24元,上、下限分别为7272元和1455元。”据江西省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离开参保单位或者死亡的参保职工,其2011年度缴费基数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为: n平均指数=( X1/C1 + X2/C2 +?+Xn/Cn )÷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C—2005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附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岁 233 51岁 190 62岁 125 41岁 230 52岁 185 63岁 117 42岁 226 53岁 180 64岁 109 43岁 223 54岁 175 65岁 101 44岁 220 55岁 170 66岁 93 45岁 216 56岁 164 67岁 84 46岁 212 57岁 158 68岁 75 47岁 208 58岁 152 69岁 65 48岁 204 59岁 145 70岁 56 49岁 199 60岁 139 50岁 195 61岁 132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计算公式同本条第(一)项第1目,其中N本人缴费年限,为1990年1月1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表同本条第(一)项第2目。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同本条第(二)项第1目。 4.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其中: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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