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
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
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本单位自觉接受喀什市民政局和喀什市人社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XX省 (自治区、直辖市)XX市 (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定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 (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 (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 (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上。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申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 (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 (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