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和合并养老金账户的说明
一、关于补缴养老金
根据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从外地单位调入我校的职工原单位所在地区实行个人缴费起步时间晚于本市或缴费比例低于本市,在调入本市单位半年内,经本人申请,可以补缴其按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单位为企业的,可以补缴19 9 3年1月至19 9 7年12月的养老金;原单位为事业的,可以补缴1993年1月至进入我校期间的养老金。补缴基数按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原调出单位已实行个人缴费且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60%的,按原缴费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的200%;补缴比例按本市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确定,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补缴时间从1993年1月起计算:1993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补缴时间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计算。职工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可同时按本市历年公布的社会保险利率补缴利息。
二、关于合并账户
若职工不愿意补缴,也可以选择合并账户,即经本人申请,将转入的养老金计入本人在上海新建的账户,缴费时间累计。
三、补缴养老金的作用
1.缴费时间可以从1993年1月开始算,个人账户里的储存额也较多,以后退休时的养老金额会较高。
2.在补缴时,93年~97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