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总则
1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考虑一般用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
3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4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 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5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
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
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