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设备采购合同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懿品·香格里(香格里拉庄园)项目贵宾楼空调设备的采购事宜,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圆整,即¥: 元。
2、合同标的物明细,参见附件。
第二条 交货
1、交货地点:
2、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相应运费、运输保险、货物装卸等费用。
3、变更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推迟交货时间。甲方如须改变所订货品的规格型号、
4、数量,需提前到货期 20天通知乙方,乙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甲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 30 % 即(人民币大写): 圆整(RMB¥: 元)作为设备定金,乙方收到款后向厂家下订单。
2、设备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次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依次结清。
3、甲方在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不少于支付金额的正规发票。
第四条 设备发货与验收
1、设备发货,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20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甲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得到甲方确认后即可按计划发货。
2、设备初验,货到现场后,乙方需立即邀请甲方、安装单位一起对货物数量、外观、包装等进行初步检验,同时乙方须提供设备清单、产品合格证(若为进口设备时还需提供设备报关单或者原产地证明材料)等文件作为三方初步验收依据,验收合格经甲方、乙方、安装单位三方签字同意后作为初步验收通过证明。
3、乙方产品通过交货验收并不排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4、交货后,由安装承包方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安装承包方负责照价赔偿。
5、竣工验收,设备经安装完毕后,甲方、乙方、安装单位共同对空调系统运行状况进行检测,经检验运转调试正常后,三方签字确认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部门验收检查的,在四方验收合格基础上,还需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作为验收通过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不得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
2、甲方有义务监督乙方方合同的执行情况;
3、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必要的项目状况;
4、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甲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确保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保证符合所有标准,对于甲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乙方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2、乙方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提供乙方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产品性能介绍、检验报告、图片资料等;
3、乙方有义务提供施工的现场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保证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一定能一次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
4、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5、乙方对供货/安装的一切行为均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设备选型,图纸的深化设计。
7、如果设备型号不足或厂家换代产品,乙方须提供不低于同等型号的产品,并不得增加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为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另行确定乙方。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4、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初步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承担因为产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