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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特别出演、友情出演
演员聘用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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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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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艺人:
艺名: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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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希望邀请知名人士 (以下简称“演员”)参与本片拍摄。
2、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获得了演员的合法授权,能全权代表演员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及演员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剧情及需要演员饰演的内容,乙方已就本合同约定之事项提前征询了演员意见,获得了演员的认可。
3、在本合同签署时,演员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演员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演员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关事务。
4、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演员的工作任务;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演员在拍摄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一、词语解释
1.1 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乙方及演员;“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附件一)、演员签署的授权确认书(附件二)、本片摄制备案证明(附件三)、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 章、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①”、“②”、“③”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 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
1.5 出品方: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
1.6 剧本:指为本片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剧本、摄影剧本、分镜剧本、分景剧本、脚本等。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7 造型:指对演员的面部妆容、发型、服装与配饰穿戴等进行美化、修饰、设计,使演员呈现的外表形象符合演员所扮演角色的特点或符合导演的艺术构想,又可称“定妆照”或“造型照”。
1.8 剧组(摄制组): 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9 进组/跟组:进组指演员至剧组主要人员的驻地或剧组指定的工作地点报到;跟组指演员在一段时期内持续不间断的在剧组主要人员或剧组指定工作地点的驻地工作和生活。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0 往返交通费:“往”指演员从出发时所在地的机场(车站)前往拍摄地、宣传地 ,“返”指演员完成剧组安排的全部或阶段性拍摄、宣传任务,从拍摄地或宣传地的机场(车站)到演员的其他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无关的目的地。往返交通费包括因“往”、“返”、“演员在拍摄地或宣传地市内的交通”、“演员跟随剧组在拍摄地或宣传地之间的转场”而产生的机票、机场建设税费、行李托运费、燃油费、火车票、汽车票、租车费、停车费、路桥费、司机劳务报酬。
1.11 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2 开机:指甲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以“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为标志)。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3 杀青: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二、演员的工作内容
2.1 本片基本信息
片名暂定为《 》,剧情梗概为 ,导演为 ,监制为 ,主演为 。
2.2 角色、造型、表演内容
2.2.1 甲方邀请演员 本片,并饰演角色为 。
2.2.2 甲方聘请专业人员为演员饰演本片的角色设计造型,最终造型 :
① 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执行制片、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决定。
② 经与乙方或演员沟通协商一致后确定。
2.2.3 演员饰演角色的具体表演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动作、台词、表情等),按第 项执行:
① 以甲方最终确定的或调整变更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或经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执行制片、导演、编剧等)调整变更的内容为准。
② 以双方签署确认后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为准;若摄制过程中对演员所饰演角色的部分相关故事、情节、拍摄方式等发生重大调整,双方以获得更好的艺术表现及商业价值为目的,友好协商确定。
③ 以双方签署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为准;若实际摄制过程中对演员所饰演的角色或其相关故事、情节、拍摄方式等发生调整,应征得乙方或演员的同意。
2.3 拍摄期间的要求
2.3.1 演员应遵守剧组的一切规章制度与要求(包括且不限于财务规定、拍摄及排练安排、表演要求等),并按剧组安排的时间、地点参与拍摄表演,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罢演、中途辍演,且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相关宣传活动,在对外宣传上与剧组保持一致。
2.3.2 演员应配合、服从导演的艺术指导和表演要求,按照行业内通行的专业标准,高质量的完成表演任务,并保证演员的相貌、体型、外露皮肤等在拍摄期间不发生影响拍摄质量的改变。
2.3.3 如演员饰演的角色需要有高危险或特技动作,而该动作按照行业惯例并不属于理应由演员本人掌握的表演技能,则乙方或演员可要求甲方聘请专业替身演员代替演员表演。除前述约定之情形外,演员应亲自完成其饰演之角色的所有表演戏份,不得要求甲方为其聘请替身演员。
2.3.4 甲方不得要求演员或利用替身、电脑合成效果等其他手段代替或模拟演员进行任何违法、色情、暴力、裸体或者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政治敏感、有损人格/名誉/身心健康等内容的表演或行为。
2.3.5 除甲方指定剧照拍摄师、摄像师、剧组其他摄制人员外,未经乙方或演员同意,不得有任何其他平面或录像摄影人员在现场拍摄任何演员的工作或非工作时的画面;为保障演员的表演状态、达到最佳的表演效果,必要时乙方或演员有权要求甲方将现场无关人员清场后再拍摄。
2.5 配音与补拍
2.5.1 对演员所饰演角色的语言台词若需要进行配音的,按以下第 项执行:
① 由甲方自行聘请专业配音演员完成配音工作,相关成本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所配声音与演员所饰演角色的特点相适应,且不会因此而给演员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
② 演员有权为其所饰演角色亲自进行配音,双方在保证甲方的摄制进度的情况下,协商确定配音时间和地点,甲方不必就演员配音另行支付额外酬金;若演员所配声音无法达到甲方或剧组要求的质量,则甲方有权按本款第一项的约定另行完成配音工作。
2.5.2 本片杀青后,甲方需要安排演员对本片相关镜头进行补拍的,演员应配合补拍。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确定具体的补拍内容、补拍地点、补拍时间,并按每天人民币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演员补拍的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6 宣传
2.6.1 在本片拍摄及拍摄完成后的后期制作、宣传发行、播映等阶段,乙方及演员是否参与本片宣传工作按第 项的约定执行:
① 乙方及演员均无需配合甲方从事本片宣传工作。
② 拍摄期间,在不占用演员必要休息时间情况下,演员可配合甲方安排的不超过 次且每次不超过 分钟的宣传或采访活动; 拍摄完成后的其他阶段,演员是否参与本片宣传,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6.2 若本片参加国内外影视节、影视展、影视奖项评选,且主办方希望相关演职人员到现场参加活动的,演员 参加,甲方 通知乙方。
2.6.3 为宣传本片之目的,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演员姓名(包括艺名、别名、昵称等)、演员在本片中的形象或视听资料、演员在宣传活动中的形象或视听资料,且双方应遵守以下约定:
① 甲方应确保不会将演员剧照、肖像、声音、片断等素材作为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宣传素材使用,也不会安排演员参加任何使公众误解为演员是第三方产品、服务、品牌的形象代言人的活动。
② 甲方承诺不就演员及演员所扮演角色在本片中的分量、作用、地位等做出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宣传。
③ 若甲方为本片开展的商业合作(如品牌植入、冠名赞助等)与演员的商业代言产品、服务、品牌存在实质性商业冲突,则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协调各自的商业合作方豁免、降低该商业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工作期间
3.1 拍摄天数
演员进驻剧组现场拍摄的工作时间(不含演员休假、病假时间)共计 天,具体日期按以下第 款执行:
3.1.1 甲方应在需要乙方进组之日的 个自然日之前向乙方发出《进组通知》,乙方应安排演员根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到剧组报到,《进组通知》中确定的具体日期即为演员正式开展拍摄工作的第一天,后续工作天数自首日起连续计算。
3.1.2 演员的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 日常作息
3.2.1 为保证演员的表演水准和艺术质量,演员每日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个小时(从到达拍摄现场开始至离开拍摄现场截止, 用餐时间、午休时间、转移拍摄现场时间)、每日休息及睡眠时间不少于连续 个小时。
3.2.2 因影视摄制工作的特殊性,甲方需要演员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演员应给予理解和配合,但每周延长单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的次数不应超过 次,且若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 个小时或以上的,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时(大写:每小时人民币 圆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整个延长工作时间段的加班酬金,该酬金由甲方在按本合同第4.1.2款之约定的时间点支付下一笔酬金时,一起支付给乙方。
四、工作报酬与相关待遇
4.1 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
4.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及演员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本合同所涉货币均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 元);“演员实际工作天数低于约定的天数“或者“本片在集数或总时长上的变动”不影响报酬总金额的变动;乙方与演员之间就报酬收益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
4.1.2 甲方按以下各项的约定分阶段向乙方支付第4.1条约定之报酬金额:
① 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
② 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演员进组后的 个自然日内。
③ 甲方支付第三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时间节点为演员饰演角色的拍摄总任务量全部完成后的 个自然日内或 年 月 日之前(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4.1.3 甲方应通过 转账 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4.2 税费与收款凭证
4.2.1 第4.1条约定之报酬为 金额,乙方应缴纳之 税款,按第 项执行:
① 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从每次应付乙方之款项中扣除(即乙方每次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扣除税款后的金额);甲方应在本片杀青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② 由甲方承担并代为缴纳;甲方应在本片杀青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完税凭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税务机关规定的代扣代缴事项。
③ 由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实收含税款项对应之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④ 甲方每次支付的实际款项金额应为“当次应付款金额×(1+适用税率)”,乙方在每次收款后的 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开具前述实收金额的 增值税发票。
4.2.2 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收取的转账费用由 方承担。
4.3 交通与食宿
4.3.1 双方按以下各项的约定执行交通标准:
① 甲方承担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进组拍摄”及“完成全部拍摄任务离组”的往返交通费,并承担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后续配音、补拍、宣传工作的往返交通费。甲方不承担因演员个人原因未完成相关任务情况下的演员及其助理人员之往返交通费。
② 两行政市间的交通工具等级为演员乘 飞机头等舱或高铁(动车)商务(一等)座,助理人员乘同一交通工具的飞机经济舱或高铁(动车)二等座;行政市范围内的交通工具等级为 别克七人座商务车或不低于该等级的 汽车并配 司机一名,每日用车时间段为 。
4.3.2 双方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执行食宿标准:
① 甲方需合理安排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相关食宿费、酒店上网费、酒店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根据演员的食宿习惯保证其获得的食宿待遇为剧组所有成员中的最高标准,助理人员的食宿待遇以便利演员为原则遵照剧组固定成员的一般食宿标准执行。
② 甲方需合理安排演员及其 名助理人员在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相关食宿费、酒店上网费、酒店服务费由甲方承担。演员住拍摄地或宣传地附近的五星级酒店套房1间,助理人员住同一家酒店大床房或两人标准间;甲方按剧组最高待遇为演员提供充足、营养、健康的饮食,助理人员的饮食遵照剧组固定成员的平均饮食标准执行。
4.3.3 本条所涉交通与食宿费用由甲方或剧组直接支付给相关服务机构或人员,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先行垫付的,甲方或剧组在乙方交付相关票据后的 个自然日内报销给乙方。在发生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甲方将基于客观情况对演员及其助理人员的交通或食宿标准进行调整,并尽力使其恢复至约定标准,乙方对此理解和接受。
4.3.4 因海外拍摄、参加国际影展或宣传等情形而产生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4 安全与保险
4.4.1 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甲方应保证演员及其助理人员的人身及财物安全,但因演员或其助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或甲方已尽到通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甲方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演员及其助理人员的损失。
4.4.2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安排演员出席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宴请、聚会、谈话。
4.4.3 演员在外景场地、观众见面会等非私密性场所进行拍摄、宣传工作时,甲方应主动或根据乙方要求为演员提供保安人员以保护演员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工作现场发现混乱或演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甲方应保障演员及其随行人员能立即撤离现场。
4.4.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乙方、演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外,演员因从事本片的拍摄、宣传行为而受伤或生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或甲方承担。
4.4.5 甲方应为演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各项工作的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承保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元),被保险人为演员,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自行指定。演员的助理人员的保险标准按剧组统一的保险安排执行。
4.4.6 甲方应于演员进组日的 个自然日前将演员的保险单交付乙方;乙方可在甲方未按约定给演员购买保险,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垫付款项给演员购买上述保险,乙方垫付的保险费在演员进组且向甲方交付保险购买凭证后的 个自然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4.5 服装、道具、化妆
4.5.1 演员在拍摄期间、补拍期间饰演角色所需服装(不含演员穿着的贴身内衣裤)、配饰、化妆品、道具等,统称为“物料”;物料由甲方根据拍摄需要自行采购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应从正规合法渠道采购相关物料,并确保物料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
4.5.2 演员在拍摄期间、补拍期间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使用物料:
① 演员应根据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的要求穿着相关服装、佩戴相关首饰、整理妆容及发型、使用各类道具。
② 演员有权就每次拍摄时的服装搭配及首饰穿戴、妆容及发型、道具使用提出建议,甲方或甲方许可的本片主创人员(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应与演员协商确定。
4.5.3 由甲方提供的物料,演员应在妥善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给剧组(不包括一经使用即消耗完毕的物料、不可重复使用的物料),但甲方明示赠与给演员的除外。演员为达到拍摄要求的效果使用物料进行表演,导致的非故意性物料损坏,乙方及演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4.5.4 演员履行配音、宣传义务所需服装、配饰,由乙方或演员自行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服饰、造型的风格搭配,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双方就服装、配饰的提供及费用承担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4.5.5 甲方聘请化妆师、发型师、造型师等为演员开展工作提供化妆、整理发型、造型设计服务,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著作权、肖像权、署名权、荣誉权
5.1 本片著作权
5.1.1 本片的完整著作权由出品方享有,本片宣传、发行、播映过程中所制作的宣传片、宣传资料、剧集介绍、照片等音视频、图片、文字资料和拍摄素材的完整著作权亦由出品方享有;出品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前述作品进行使用和开发经营(含衍生产品),前述作品相关具体权利的行使与收益分配,由甲方或全体出品方自行协商确定。
5.1.2 乙方及演员可基于自身业绩介绍或宣传的需要而无偿使用已公开播映的本片或甲方对外公开的本片相关宣传材料、拍摄素材等,但不得为其他商业目的违法使用本片或相关宣传材料。
5.2 演员肖像使用
5.2.1 本片最终公开播映的版本中所呈现的演员肖像画面,甲方可根据本片整体呈现效果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片要求、观众对本片反馈意见等,自行决定乙方参与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