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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特约演员聘用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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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艺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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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紧急联系人:
系乙方的:
联系电话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享有影视剧制作资质的法人单位,拟单独或联合其他出品方组织摄制 作品《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 许可证上的标注为准,以下简称“本片”),决定聘请乙方参与本片拍摄。
2、乙方(以下简称“演员”)是具有一定表演技能、参与过影视作品表演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合同签署前,演员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了本片的基本剧情及需要演员饰演的内容,并确认其具备参演本片的各个条件、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表演任务。
3、演员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命令、合同、聘书、条文等可能影响或禁止其履行本合同的限制;在本合同签署后,演员不会从事影响其参演本片或对本片、演员个人有负面社会评价的行为、事件及活动。
4、本合同的签署不构成甲方与演员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合同法》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演员是受甲方委托参与本片创作的众多聘用人员之一。
5、甲方是代表本片的全体出品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片的出品方、投资方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演员的工作任务;本片剧组负责安排和落实演员在拍摄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本合同。
一、词语解释
1.1 双方:“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仅单指甲方,或仅单指演员;“另一方”指除“一方”以外的本合同其他方;“第三方”指除甲方和演员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2 本合同:指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签署给另一方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之总和,包括且不限于已签署或后续可能签署的:《影视作品演员聘用合同》、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
1.3 章、条、款、项:本合同中以序号“一”、“二”、“三”等注明的内容称为“章”,以序号“1.1”、“3.2”、“5.4”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条”,以序号“2.1.1”、“5.3.1”、“8.1.1”等标注的内容称为“款”,以序号“①”、“②”、“③”等标注的内容称为“项”;“章”包含“条、款、项”,“条”包含“款、项”,款包含“项”。
1.4 影视作品:即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本合同中即指“本片”。
1.5 出品方:指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本片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并依法享有本片相关商业收益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在本合同中即指“甲方”,或“甲方与现在及将来可能存在的本片投资人”。
1.6 特约演员:为了陪衬主角或顺应故事发展之需,在本片中饰演有一定数量的台词及画面且具有某一片刻的戏剧意义的角色的或戏份较少的演员,俗称“小配角”。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7 剧本:指为本片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剧本、摄影剧本、分镜剧本、分景剧本、脚本等。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8 造型:指对演员的面部妆容、发型、服装与配饰穿戴等进行美化、修饰、设计,使演员呈现的外表形象符合演员所扮演角色的特点或符合导演的艺术构想,又可称“定妆照”或“造型照”。
1.9 剧组(摄制组): 指由制片方(出品方)或其授权的代表指定的导演、演员、制片主任、摄影师、美工师、剧务等人员为拍摄本合同约定的影视剧而组成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团队。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0 进组:进组指演员至剧组主要人员的驻地或剧组指定的工作地点报到。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1 往返交通费:“往”指演员从出发时所在地的机场(车站)前往拍摄地、宣传地 ,“返”指演员完成剧组安排的全部或阶段性拍摄、宣传任务,从拍摄地或宣传地的机场(车站)到演员的其他与履行本合同义务无关的目的地。往返交通费包括因“往”、“返”、“演员在拍摄地或宣传地市内的交通”、“演员跟随剧组在拍摄地或宣传地之间的转场”而产生的机票、机场建设税费、行李托运费、燃油费、火车票、汽车票、租车费、停车费、路桥费、司机劳务报酬。
1.12 完整著作权:根据本合同签署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同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3 开机:指甲方已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拍摄(以“举办开机仪式”、“开始拍摄剧情”等为标志)。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1.14 杀青:指影视作品已完成拍摄工作(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前述解释与本合同签订后中国大陆地区新出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行业统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具有实质性差别的,以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为准。
二、演员的工作内容
2.1 本片基本信息
2.1.1 片名暂定为《 》,集数或总时长约 ,剧情梗概为 。
2.1.2 本片剧名、集数或总时长、剧情的变化、演员饰演角色在本片中戏份的增加或减少等,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演员应始终按本合同的约定或相关角色的变化履行义务。
2.2 角色、造型、表演内容
2.2.1 演员饰演的角色为 ,出场场景约为 次。
2.2.2 演员参演本片角色的形象造型,按剧组成员(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的决定执行,演员不得拒绝剧组对其提出的服装、妆容、发型等形象造型的要求。
2.2.3 演员饰演角色的具体表演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动作、是否有台词或面部特写等),按甲方最终确定的剧本(脚本/台本)内容或剧组成员(总导演、现场副导演、演员副导演等)的决定执行。
2.3 拍摄期间的要求
2.3.1 演员应遵守剧组的一切规章制度与要求(包括且不限于财务规定、拍摄及排练安排、表演要求等),并按剧组安排的时间、地点参与拍摄表演,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罢演、中途辍演。
2.3.2 演员应配合、服从导演的艺术指导和表演要求,提前熟悉演员饰演角色相关的剧本及台词内容,按照行业内通行的专业标准,高质量的完成表演任务,并保证演员的相貌、体型、外露皮肤等在拍摄期间不发生影响拍摄质量的改变。
2.3.3 演员应听从总导演、现场副导演等剧组成员的指挥,按要求完成表演任务,不得有抢镜、擅自增加表演动作或台词、未按要求着装等行为。
2.3.4 演员应尊重导演、主演等剧组主创人员,未经相关当事人的许可,不得对其进行拍照、跟踪、索要签名、要求合影等。
2.3.5 在拍摄间隙,演员不得擅自离开拍摄现场,应按剧组许可的方式等候拍摄;不得因观看主演拍摄、索要报酬、提高待遇等任何目的而干扰剧组的正常拍摄进程。
2.3.6 本片杀青后,甲方需要安排演员对本片相关镜头进行补拍或配音的,演员应予配合。甲方应提前告知演员具体补拍或配音的内容、时间、地点,并按每天 元的标准向演员支付演员补拍的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3.7 演员的表演质量无法达到甲方或总导演的要求的,甲方有权对演员做出减少拍摄戏份、更换饰演角色,直至停止演员参与本片拍摄并终止本合同的决定。甲方不得要求演员从事按照行业惯例应由专业替身演员或表演人员从事的高难度、高风险的表演内容。
三、工作期间
3.1 拍摄天数
演员进驻剧组现场拍摄的工作时间(不含演员休假、病假时间)按以下第 款执行:
3.1.1 演员的工作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1.2 演员的工作时间自本片开机之日起至本片杀青之日止。
3.1.3 共计 天,甲方应在演员进组前向演员发出《进组通知》,演员应根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和地点到剧组报到,《进组通知》中确定的具体日期即为演员正式开展拍摄工作的第一天,后续工作天数自首日起连续计算。
3.1.4 共计 天,演员每次参加拍摄的工作时间,根据甲方每次在演员进组前向演员发出《拍摄通知》中确定的时间为准;各次拍摄的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约定的总天数。
3.2 日常作息
3.2.1 演员每日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个小时(从到达拍摄现场开始至离开拍摄现场截止,不包含用餐时间、午休时间、转移拍摄现场时间),其他时间由演员自由支配。
3.2.2 因影视拍摄工作的特殊性,甲方需要演员延长单个工作日工作时间的,演员应给予理解和配合;但当日延长工作时间达到 个小时或以上的,甲方应按人民币 元/时(大写:每小时人民币 圆整)的标准向演员支付整个延长工作时间段的加班酬金。
3.2.3 在不影响甲方摄制进度且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演员可以请假,演员请假期间无劳务报酬且不计算在演员的工作时间内;除前述情况外,演员在工作期间不享受其他休息日、节假日。
四、工作报酬与相关待遇
4.1 报酬总额与支付方式
4.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演员履行本合同之各项义务,甲方应向演员支付的报酬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演员实际工作天数低于约定的天数“不影响报酬总金额的变动。
4.1.2 甲方按以下第 项约定之方式向演员支付报酬:
① 甲方支付第一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年 月 日,支付时间节点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自然日内。
② 甲方支付第二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年 月 日,支付时间节点为演员进组后的 个自然日内。
③ 甲方支付第三笔金额为报酬总额的 %,即 年 月 日,支付时间节点为演员饰演角色的拍摄总任务量全部完成后的 个自然日内或 年 月 日之前(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4.1.3 甲方应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给演员,演员应出具收条给甲方,若演员的收入达到税务部门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标准,则甲方可从应支付演员的相关报酬中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款。
① 现金支付。
② 转账支付;乙方收款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账户号码: 。
4.2 交通与食宿
4.2.1 甲方承担演员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进组拍摄”及“完成全部拍摄任务离组”的往返交通费各一次,并承担演员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参加后续配音或补拍的往返交通费。甲方不承担因演员个人原因未完成拍摄任务情况下的往返交通费。演员乘用交通工具的具体等级标准和使用规则,由甲方决定或按照剧组的相关制度执行。
4.2.2 演员在工作期间的住宿和饮食由甲方提供,相关食宿费由甲方承担。演员随剧组成员一同居住,具体住房标准(如房间居住人数、楼层位置、房间设施配备等)由甲方决定或按照剧组的相关制度执行;演员的饮食标准按照剧组固定成员的一般饮食标准执行,甲方保证饮食的充足、营养、健康。
4.3 安全与保险
4.3.1 乙方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期间,甲方应保证拍摄现场符合法律或政府要求的安全环境标准,保障演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但演员应自行看护好其携带的物品,甲方不承担保管义务和前述物品在遗失、毁损情况下可能存在的赔偿责任。因演员不遵守剧组的规章制度和现场拍摄要求,而导致其自身受到人身伤害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演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外,演员因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工作而受伤或生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或甲方承担。
4.3.3甲方应确保为剧组成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医疗保险中,演员属于相关被保险人的范畴,除另有约定外,演员发生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伤病的,保险理赔受益人为演员本人;具体保险额度和承保范围,由甲方决定或按照剧组的相关制度执行。
4.4 服装、道具、化妆
4.4.1 演员在拍摄期间、补拍期间饰演角色所需服装(不含演员穿着的贴身内衣裤)、配饰、化妆品、道具等统称为“物料’;物料由甲方承担采购费用,并根据拍摄需要提供给演员使用;演员应根据甲方或剧组成员(导演、美术指导、造型总监等)的要求穿着相关服装、佩戴相关首饰、整理妆容及发型、使用各类道具。
4.4.2 演员应在妥善使用物料完毕后立即归还给剧组(不包括一经使用即消耗完毕的物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