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租赁用途: 租凭住房 ;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已收取租金不予以退还。
居住人: ,身份证号: ;
居住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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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人: ,身份证号: 。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乙方不得利用此房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将此房转租他人使用,也不得将此房屋用作抵押、担保、出售,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应在租凭期间内做好防范工作,租凭期内发生的一切人为事故和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概与甲方无关。
(三)甲方保证乙方在承租期内该房的正常使用。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在退租交房时不得擅自拆除或人为破坏,否则,甲方有权扣减租房押金。
第四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壹 年
-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 元/(□月/(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 元整( 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开户行: 支行,户名: ,账号: 。
(二)押金:人民币 ¥ 元整 ( 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 (3)收视费(4)燃气费(5)物业管理费(6)电梯电费分摊(7)日常维修养护费 (7)室内设施维修费。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不得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管理房屋及室内设施、物品的损失和维修,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
乙方在租凭期间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如乙方有转租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租房押金作为违约金并终止租赁合同。且该行为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7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7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物业费、水电费等)。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对其进行维修或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并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壹万 元违约金。
(三)租凭期内,乙方要提前退租房屋的,应提前 15 日通知对方,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壹万 元违约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违约金后需退还相应的押金,如若乙方租住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缴纳该月房租。
(四)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租金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