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红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公司2003年度发生如下销售业务,销售价款均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红星公司与A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红星公司为A企业建造安装两台电梯,合同价款为8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红星公司 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20%,其余价款将在红星公司将商品运抵A公司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红星公司于本年度12月25日将完成的商品运抵A企业, 预计于次年1月 31日全部安装完成。该电梯的实际成本为580万元,预计安装费用为10万元。
(2)红星公司本年度销售给C企业一台机床,销售价款50万元,红星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C企业,C企业已开出商业承兑汇 票,商业汇票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日为次年2月3日。由于C企业车间内旋转该项新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红星公司同意,机床待次年1月20日再予提货。该机 床的实际成本为35万元。
(3)红星公司本年度1月5日销售给D企业一台大型设备。销售价款200万元。按合同规定,D企业于1月5日先支付货款的20%,其余价款分四次平均支付,于每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