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推荐信推荐信人民法院兹有我单位同志该同志自任职以来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清醒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态度端正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在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能全面熟练的完成各项工作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鉴于该同志各方面的综合表现已具陪审员资格同意推荐张敏娜同志申请陪审员的资格街办2014年11月3日篇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对审判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陪审员适用的任意性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该规定明确了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什么是社会影响较大至今没有法律明确进行界定在实践中造成了两种现象其一一些法院因为担心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不高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或者认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控制在审理有些案件时往往以案件影响不大为借口不适用陪审程序其二目前经济日益发达法院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民事案件但法院办案法官有限大量的案件积压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却因为各种原因被随意组成合议庭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来达到增长审限的目的表面上看是利用人民陪审员加强案件的审理效果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诉讼费用和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使案件久而不决令当事人反响很大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求过高及专职陪审员的出现无法实现人民陪审的根本目的1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随意化造就了一批专职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中一部分系在职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人民陪审员只是兼职行为当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发生冲突时有些人往往会牺牲兼职工作对于法院的邀请以各种理由予以推却或者是事先定好的合议庭时间无法准时到庭造成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很被动人民陪审员中的另有一部分人属于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这部分人时间自由对于法院的邀请积极性较大加上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并没有实行随机制因此人民陪审员人选的确定权就掌握在法院业务审判庭庭长和审判员手中在案件决定适用陪审程序后有些庭长或审判员往往挑选一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比较熟悉时间较充裕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这样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某些法官和某些人民陪审员的固定搭配这些人民陪审员就成了这个法官合议庭成员的必备人选成为专职陪审员2人民陪审员信息未公开化导致回避权的形式化目前每届人民陪审员选出后并未在普通老百姓中进行广泛公开宣传在个案审理法庭开庭前也未组织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适用进行选择致使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的信息无从知晓对陪审员是否适合参加案件审理是否符合回避条件一无所知使得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形同虚设三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有些法院重形式轻实质把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作为一项形式以及人民陪审员自己对职责认识的不足这双重认识短板造成人民陪审员无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职能导致陪而不审现象普遍存在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困境的成因1法院审判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用的不重视法院的审判人员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作用认识不够认为国家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只是为了实现对民众表面公平的政治手段且陪审员没有一定的法律修养和法律知识对审理案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后审判人员还需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和释明这样给审判人员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所以一些审判人员在案件确实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时往往并不想选用人民陪审员只有在一些公告案件为了延长审限等一些情况下才决定选用人民陪审员2人民陪审员自身对自身参与审理案件的作用认识不够虽然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主要集中于大专以上学历的人中但大部分的人员基本上都不是法律专业毕业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有限未经过比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也难以理解透彻在一些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审判中陪审员几乎是陪而不审从而在案件评议时陪审员难以与法官站在同一层面上讨论案件不能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只能跟随主审法官的观点人云亦云3案件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认识不高我国的人口素质普遍不高老百姓对法律及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了解不够对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所起的作用认识不多认为案件的决定权还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只是个陪衬因此在案件审理的整个阶段当事人的眼光只盯着法官是否公正廉明对人民陪审员没有任何的看法他们对待人民陪审员的这种消极态度也助长了一些陪审人员走过场做样子的心态来了不审案审了不评案三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几点建议11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由五年进行适当的缩短并对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次数进行限制这样可以防止陪审专业户的产生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对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进行考评对走形式赶场子出工不出力的人员及时进行谈话仍不改正的下届不得任用2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审案范围对社会影响较大进行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可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应该包括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老百姓反响较大当事人对案件的反映有较大出入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等3实行人民陪审员随机产生当事人选择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制度建立详细的陪审员个人档案包括陪审员的职业性质背景特点区分一般陪审员和专业陪审员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共同选择人民陪审员可首先从人民陪审员资料库中随机抽取数名一般陪审员和专业陪审员并对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向当事人介绍再由当事人选择确定陪审人员在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随机确定4统一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便于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报酬的发放现实中各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一般设立在政工处监察室或立案庭或者就干脆就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管理这样导致人民陪审员没有组织性没有纪律性可言对自己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容易滋生腐败导致办人情案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就必须先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所属管理机构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的管理机构不宜设立在法院只有人民陪审员所属的机构脱离法院才能使人员陪审员与法院之间不具有人身和利益的依赖关系使人民陪审员真正行使和法官同等的审判权实现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监督权真正体现司法民主篇三xx同志在颁发人民陪审员任命书仪式上的讲话xx同志在颁发人民陪审员任命书仪式上的讲话201x年x月x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向区x届人大常委会第x次会议任命的xx名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从今天起各位陪审员就获得了参与审判工作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法律资格为此我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向大家表示热烈的祝贺依法审判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如何履行好神圣使命行使好审判权力不辜负人民的重托是在座各位认真思考的问题借此机会提几点要求和希望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责任感人民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定位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现在人民已把审判权交给了你们希望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把司法为民宗旨落到实处切实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通过陪审桥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让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人民陪审员制度促使司法走进人民增强了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具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能够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贴近时代要求有利于为司法赢得社会的认同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公民作为陪审员能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并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有益的二发挥五个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重要期盼和要求是人民群众捍卫公正的最后屏障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好五个作用一是要发挥好审判员的作用当好审判员是对人民陪审员第一位的要求为此要熟悉基本的法律熟悉诉讼程序掌握基本的庭审技巧努力提高分析判断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要大胆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充分发挥自己在技术性专业性等方面的优势与法官形成良性互补共同实现司法公正二是要发挥好调解员的作用要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根植于基层置身于群众熟悉社情民意了解群众诉求等优势积极参与案件庭前调解努力化解各种矛盾通过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的结合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三是要发挥好咨询员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未成年人犯罪等纠纷案件中发挥各自的特长提供可行的帮助四是要发挥好监督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判案件经历每一个庭审环节可以实现对审判实体和程序的监督从而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好这方面的作用努力促进司法廉洁五是要发挥好宣传员作用人民陪审员要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普及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要在深入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加大对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三强化五种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参与庭审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全力权力意味着职责也要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恪守相同的职业要求为此人民陪审员必须按照提高司法能力的要求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一是要强化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在政治上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执法上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审判人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把接受这种监督作为法定义务自觉接受监督二是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人民陪审员一系列规章制度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积极抵御各种对司法审判的干预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三是要强化学习意识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要树立起勤于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审判技能尽快熟悉诉讼程序尽快适应审判工作四是要强化修养意识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自觉约束业外活动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五是要强化为民意识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倾听人民心声化解人民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负人民期望努力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人民陪审员同志们新岗位新任务新职责给人以新的挑战和考验希望大家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本着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为我区的平安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篇四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刘计划摘要在当今中国陪审制度不仅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蕴与司法功能而且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审判独立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具有独特的技术功能只有科学设置陪审制度上述功能才能得以实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制定是对我国陪审制度的重大发展不过规定仍显简略且其中的一些条款与陪审制度的本质和规律不尽契合抑制了陪审功能的发挥应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实质化改造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实现关键词陪审制度政治意蕴司法功能技术功能实质化改造现代陪审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透过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表达民意以实现司法民主制衡法官以避免司法擅断扩大审判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阻遏司法异化以保护自由等方面基于自身重大的功能陪审制度不仅在一直实行的国家彰显活力而且近年来在俄罗斯西班牙日本韩国等国被相继引入或重建1可见即便在法官职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法治国家陪审制度依然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强盛的生命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蕴藏着三重重要的功能然而制度建构不足导致其功能隐而不显进而于制度层面备受质疑本文拟探讨我国陪审制度的功能并提出若干改造建言但求助益于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一我国陪审制度的政治意蕴与司法功能陪审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成果与体现是一种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形式因此也是一项政治制度我国坚持人民陪审制度乃实现司法民主与政治民主建立司法制度民主基础的重要机制与根本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把民主理念扩展到了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新高度提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大了解决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问题的力度把社会公平正义赋予了民主新意人民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能够普遍地直接行使审判权因此是一种实现直接民主与政治参与的极好形式契合十七大的要求故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蕴人民陪审制度对于推进我国法治事业亦颇具意义公民借以亲身参与审判活动目睹法律的实现过程有利于培养法治观念与主体意识锻炼与提高参与司法乃至政治生活的能力可扩大法律在社会中的传播强化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进而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司法功能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1纠防司法专断促进司法公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大批高层次法律人才进入各级人民法院大大提升了法官整体的专业化水准然而事实表明法官的专业提升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受现行法院内外部体制的缺陷与审判程序粗疏的限制加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迟滞等多方面的原因司法专横司法擅断司法腐败导致的司法不公积弊仍遭社会诟病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在于由作为被告人同类人的人民陪审员分享司法裁判权对职业法官进行同步监督和制约从而纠防司法专断与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即便未来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渐次提高陪审制度所具有的监督法官促进司法公正的功能也是无可替代的那种认为只要实现法官职业化就可以消除司法不公的想法是片面的法治理想主义的表现是不切实际的现代法治经验表明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乃互补关系共同服务于司法公正2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社情民意与社会公平司法正义和社会生活紧密关联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可以纠正法官长期形成的僵化的思维定式与积久成习的职业偏见有利于把公平正义注入个案保持司法的活力促进法律的发展必须看到在现代司法专业化法官职业化的时代普通大众的参审仍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法律所要求于审判之人者乃系一对于人的生活实况复杂微妙的现实社会曾亲加探究即一知悉人情义理能理解他人之烦恼与痛苦之人亦即拥有素朴的庶民感情之人如此始能了解何谓公平与正义并据而作出深具说服力的裁判而此所谓素朴的庶民情感属与其曾否受过专业之法律训练无关23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法律纠纷错综复杂呈现出新的特点虽然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司法的功能愈益增强但司法活动中仍不时暴露出各种问题司法权威性不足司法的公信力仍面临危机在这样的情势下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人民陪审制度理应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内容代表民间力量的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地参与审判活动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有助于消除暗箱操作将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都置于社会大众监督之下从而增加人民了解与监督审判的途径如此则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既存隔膜增进对司法的理解与信任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有学者甚至认为对现代法治国家而言陪审制度就人民对刑事司法的理解认同以及使人民对其司法公正性产生信赖的贡献更大3总之当今中国推行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的民主性与正当性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框架下人民陪审制度只能完善不能弱化更不能废除二我国陪审制度的技术功能就技术功能而言我国陪审制度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实现审判独立与完善审判程序蕴藏着巨大的推动力可以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审判程序完善的重要推手一陪审制度能够推动独立审判宪法原则的实现1有利于排除外部干扰促进法院独立审判的实现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这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亦有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4我国宪法确认了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仍受到种种干扰当下法院独立审判的价值尚未被充分认识在实践中仍或多或少存在着外部干预的情形具体表现有地方特别是县市级党委政法委协调案件5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个别官员影响干预法院审判案件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以及来自被害人一方或者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强调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关系致使法院和检察机关过从甚密以及对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所谓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误读使得法院受制于检察机关导致自身独立性不足审判制约公诉指控的功能乏力6等等面对外部干预与压力法院对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犯罪指控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量刑尤其是否适用死刑等问题有时难以做到独立裁判7实务中法院普遍面临所谓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冲突与矛盾有时为追求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的公正乃至酿成冤错法院之所以受到外部干预而不能实现独立审判主要是因为法院的独立性弱这与现行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直接关联由于人事和财政的不独立法院不得不处处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其实那些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而进行的协调干预并非党领导司法工作的正当方式而是对审判独立实施的严重而难以阻遏的侵害损害了党的根本利益和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尤其要看到有的人打着党的领导的旗号干涉审判其实是行保护私利之实更是在破坏法治损害党的威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早在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时党中央就曾向全党发出明确指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8然而时至今日来自法院外的种种干预包括地方党委政法委的协调等并没有根绝在法院独立审判受到外部干预的情况下完善的人民陪审制度对于推动审判独立的实现必定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因为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参加案件的审理具有随机性其人身和意志独立性强可以保持其判断和裁决的独立性能够实施独立的裁断力实为阻断法院外部干预推进法院独立审判的重要力量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如果能够实质性地发挥作用必然有助于强化审判公开消除暗箱操控有力抵御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种干预切断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藕断丝连的联系实现控审分离从而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独立性与中立性由此不难得出结论人民陪审制度有助于破解法院外部干预难题推动审判独立宪法原则的实现2有利于消除法院内部长期形成的行政化积弊解决审级不独立与法官不独立的问题进而实现审判庭的独立审判功能阻碍我国独立审判的另一个因素是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积弊较深主要表现为法官的身份独立和职务保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在法院内普遍存在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制度现行对审判庭裁决进行行政式审查的机制固然某种程度上适应了过去一个时期法官整体专业素质不高的现实在提高裁判质量方面有其积极意义和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此造成的审判行政化的弊端更大往往导致审判法官相对于庭长院长与审判委员会失去独立性致使审判背离直接言辞原则与审判公开原则审理者与判决者分离也为法院内的行政化干预暗箱操作埋下了隐患由于法官的考绩及升迁较大程度上掌握在法院行政领导手中法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不仅法官的积极性与自主性易于受挫也导致审判责任难以认定与真正追究此外法院系统内存在着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就个案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请示与答复的做法也是审判行政化的突出表现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与法院不存在依附关系相对于法官而言他们对于上级法院与法院内部的行政领导体制以及院长庭长而言独立性强能够摆脱法院系统内的各种行政干预因此如果在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能够独立发挥自身作用就必然会冲击审判工作的现行行政化管理模式也就不可能在合议庭之外再保留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审查机制从而有助于改变审判行政化的局面笔者认为我国进行了多年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及司法改革已经锻造出了专业化的法官群体为法官独立审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院内部的审判行政化审核机制逐渐失去了必要性并暴露出显见的违背程序公开性与背离审判自身规律的严重弊端在此背景下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可以促进合议庭的独立有助于消除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积弊3有利于消除合议庭形式化积弊促进合议制度的实质化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须以合议制进行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1日2002年8月12日先后发布了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上述文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合议庭的组织机能不过合议制功能的发挥仍不尽如人意因为合议庭中的其他法官相对于审判长而言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除了来自法院外部的干预与法院内部的审批机制外主要是因为法官难以与审判长平等决策合议程序不规范审判程序形式化等毫无疑问相比较而言人民陪审员比法官更具有独立性这在法官独立性缺乏保障的我国尤为如此因此若建立有效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更能实现有效参与以及对审判长与承办法官的监督与制约进而有助于消除合议庭形式化积弊促进合议制度的实质化二陪审制度有利于完善审判程序9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并初步建立起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的庭审架构实现了庭审方式由超职权主义向控辩式的转型庭审方式改革预期为力避法官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然而法官预断仍然存在一是因为实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更甚者实务中卷证移送方式出现复活二是因为未要求审查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而庭审实质化不足庭审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一是因为证人出庭率低证据调查多为宣读检方卷证二是因为法官于开庭前阅读控方卷证在庭后阅读控方移交的全案卷证含未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以补充心证故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离预期目标尚有不小差距在庭审改革陷入困境之际陪审制度的切实施行除实现审判公开化还能够推动证据展示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合议制等现代刑事审判原则与规则的确立与贯彻纠防庭前预断与笔录审理主义积弊推动证人出庭实践便于辩护权充分行使实现庭审实质化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因此人民陪审制度能够促进审判程序的完善推动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取得成功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助于推动证据展示规则与庭前整理程序的建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这就导致辩护律师在庭前无法全部知悉指控证据难以进行充分的辩护准备也易致检方实施证据突袭降低审判效率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的修正后的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该规定在立法上解除了对辩护律师的阅卷限制然而从辨定真相公平审判管理的角度10仍然需要建立控辩双方相互展示证据的规则这也是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近年来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之间就控辩双方证据展示的范围存在争执导致这一规则迟迟未能建立起来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更有效率地陪审必须强化集中审理在庭前的准备期间尽量明确案件争议点这就有利于推动证据展示规则与庭前整理程序的建立和实施112有助于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实务上我国刑事法庭基本上不进行有关证据能力尤其是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即便辩护方提出调查指控证据合法性的申请法庭也很难进行有效的审查究其原因无外乎是因为法庭的权威性不足法院审查指控证据的合法性仍然缺乏制度支持12事实上即便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由法官在法庭上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则无法消除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已然形成的影响即仍会污染法官心证可见如果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不加区分为实施证据合法性审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能发挥作用而设若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就可以更好地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因为为了保障陪审效率应当在庭前或者在人民陪审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能力的审查也就可以避免当庭排除的非法证据对裁判者产生影响3有利于排除预断抛弃以笔录为中心的审理方式实现直接言词原则与辩论原则正如有学者批评的那样现行刑事诉讼是以警察制作的供述笔录为中心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13侦查起诉与审判之间联系过于紧密致使审判的独立性不足而在陪审案件中由于多方面原因人民陪审员不应允许也不可能有时间在庭前或庭后阅读繁杂且冗长的供述笔录证言笔录等检方卷证因此只能在法庭上通过听取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形成裁判这样就可以避免预断的形成降低法官预断对庭审公正的侵害也自然必须采取直接言词原则与辩论原则以法庭上的口头作证交叉询问与法庭辩论为中心进行审理这样就能够充实法庭审理的内容为辩护提供平等的机会4有利于实现迅速和集中的审理法庭审理应当集中进行这是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我国刑事审判实务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审理拖拉现象集中审理原则贯彻不足14而有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如日本实行裁判员制度的情形法庭审理结束后必须立即评议而且为了迅速审理案件必须对案件进行集中的连续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实效性为此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充分进行证据和争点的整理为集中审理做好准备所以对一般案件来说从开庭到作出判决可能大约只需要一两天时间155有助于完善合议庭评议与表决程序评议与表决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程序直接关涉判决的正当性然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评议与表决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致使合议与表决规则缺失最高人民法院为弥补缺憾而于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0条对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发表意见的先后顺序作了技术性规定即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然而实践中合议庭评议过程并不规范庭审结束立即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判结论的应有要求往往并非通行的做法定期宣判率较高导致合议存在形式主义之弊而对于陪审案件法庭审理结束理应立即进行评议表决并宣判因此陪审制度呼唤完善的评议与表决程序也具推动相关规则建立的功能三我国陪审制度的实质化改造无庸讳言我国陪审制度长期流于形式人民陪审员被指沦为陪衬员聋子的耳朵这使得陪审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毫无疑问克服陪审形式主义弊病是实现陪审功能的根本前提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决定第1条第1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但决定施行三年来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人民陪审员仍然未能发挥预期作用陪审制度的功能仍停留在应然层面笔者认为必须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实质化改造才能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地有效地参与陪审才能实现陪审制度的应有功能这种实质化改造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科学限定陪审的适用范围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批评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案件时一言不发陪而不审多将其归责于人民陪审员素质不高与责任心不强其实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除了人民陪审员个人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绝大多数陪审案件因被告人认罪而缺乏争议对于这样的案件陪审的必要性本身就值得怀疑须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尤其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不可能发表不同的意见这就易造成人民陪审员没有发挥作用的印象为了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应当科学限定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需要陪审的案件应限定为有争议的案件与量刑极重的案件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不认罪且申请适用陪审的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样才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因为前两类案件的定罪或量刑易产生争议人民陪审员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更具篇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02216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02216号法定代表人郁瑞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成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来伊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36号楼东侧平房法定代表人刘松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玲玲被告北京来伊份公司未答辩以上事实有名称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书推荐信照片报纸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判断北京来伊份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来伊份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并以制止市场混淆为标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来伊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来伊份字样企业名称的行为如果北京来伊份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