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院发〔2006〕178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修订了《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
1.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4.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后到校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