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短期来访外国专家的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和扩大我校同国外大学、研究院(所)的交往与合作,促进我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短期外国专家指来校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内,工作性质包括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及校际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二条 外事处负责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的管理工作。校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外事处审批后方可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我校访问和交流。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1.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能够实质性的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2.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遵循“按需邀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邀请条件
1.短期外国专家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不具备该条件的外籍学者来访根据学校与外方具体协商确定。
2.短期外国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3.邀请到我校进行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讲授内容明确充实,符合我校教学的规定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4.短期外国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邀请程序
1.校内邀请单位应在邀请外国专家来华1个月前,顺访专家在1周前填好《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申报表》,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后,附专家个人简历及护照复印件报外事处。
口头告知外事处或学校领导,不视为正式申请。
2.外事处审核申报材料。
3.一般专业学术交流来访由外事处审批,重要外国专家、校际合作来访由外事处报外事主管校长审批;邀请部长级以上政府官员、新闻媒体和外交人员以及进行敏感性专业话题座谈,须向省教育厅、省外办报批。
4.需要持F签证入境来校进行短期讲学、项目合作的外国专家,外事处负责将专家个人材料报送省外专局和省外办,办理被邀请人来华签证通知表。
5.审批通过,外事处告知邀请单位落实日程,组织接待。
第六条 邀请函的起草与签发
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外国专家来访,按以下程序出具正式邀请函。
1.由学院邀请的,邀请单位用外文书写邀请函,经外事处审核批准后,由邀请单位发出。
2.由学校邀请的,外事处负责起草邀请函,由校长或外事主管校长审核签发后由外事处发出。
第七条 接待及经费安排
1.短期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遵循“谁邀请,谁负担”的总体原则。
2.以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为目的的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