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伯尔尼公约看中国著作权法之修订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总政策的一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著作权法的同时就着手研究解决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的问题故立法者一直十分重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其结果是使得著作权法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或公约的原则和主要条款保持了一致这一点也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1尽管如此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与伯尔尼公约仍然存在出入研究这些差距是我们在考虑修订完善著作权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仅对少数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的差异1建筑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原来没有明文保护建筑作品因而同公约的规定不符公约第2条第1款将建筑作品列为受保护的客体之一为了相应地扩大我国法律的保护范围实施条例在定义美术作品时将建筑也包含到其中了实施条例第4条第7项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之间的差别似乎就消除了问题在于由于著作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说的复制所以按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完成建筑仍然不侵害建筑图纸的著作权因为建筑图纸是工程设计图纸的一种3这就使得我国法律对建筑作品的保护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