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的历史事实和现实证据
种族灭绝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毁灭”。
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6号决议确认了灭绝种族罪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罪行,认为“种族灭绝是对整个人类群体---生存权利的否定,正如杀人是对个人生存权利的否定一样;这种剥夺生存权的行为震惊了人类的良知,……并且违背了道德法则以及联合国的精神和目标”。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并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该决议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公约第二条明确定义,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的生命;(4)强制施行企图阻止该团体内部生育的措施;(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美国于1988年批准该公约。
美国国内法对种族灭绝也有明确规定。《美国法典》第18卷1091条对种族灭绝的定义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相近,认为种族灭绝罪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