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廉政协议
文书编号: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行政部门负责人:
联系方式:
员工(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方式: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2.乙方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与公司有关联性交易人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査处违法违纪行为。乙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乙方需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是在公司任职的员工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人员、试用期人员和正式员工等)。
第三条 公司财产范围
公司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在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他人等占有、管理之下的财产,而且包括本公司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产,如公司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公司财产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房、电力、天然气、知识产权等。
第四条 职务侵占、贿赂的界定
1.职务侵占: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司财产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2.商业贿赂:是指厂商、单位、个人等为了获取当前或未来的订单与商业合作关系和其他关系,给予乙方或乙方关联人士的“回扣”、“佣金”等名义,给予关联人士的物质或精神上有直接受益的开支。
3.本条没有规定的,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界定及范围,行业、商会等协会组织规定的界定及范围,以及行业惯例所界定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范围等,都视为本协议职务侵占和商业贿赂的界定及范围。
第四条 检举权利
乙方应接受甲方行政或责任部门的检举、监督。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检举、监督。
第五条 具体规定
1.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包括生日、婚事等)接收有影响公司利益的客户或同事、下属赠送的有价值的东西,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包括生日、婚事等)向有利害关系的同事行贿受贿。
2.乙方应定期接受廉政教育,认清职务侵占、贿赂对甲方及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乙方要随时接受甲方的考评监督,不得利用职权侵占甲方财产;不得对侵害甲方利益的下属包庇,若有发生,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不得索要或接受有影响公司利益的单位给予的回扣、佣金、馈赠、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商业秘密作为商业利益交换,一旦被证明,乙方除按甲方所损失进行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乙方因工作需要在参与会议及社交活动中所接受的有价值的纪念品需向甲方备案。
6.甲方不建议乙方将本人家庭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告诉有影响公司利益的客户。
7.本条和公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