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制度形态主要是指一种小额资金流动的信贷活动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它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文在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和经营风险的基础上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建议一小额贷款企业的特征一商业兼公益性小额贷款企业和其他商业企业一样是以市场为导向追求自身利润的独立运行的机构追求商业的可持续性指导意见中第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变化自主确定这就赋予了小额贷款企业更多的谋求财富的自主经营权是其商业性的基础但是小额贷款企业也体现了一定的公益性例如在一些地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建设提供贷款的数量占资本的比例二民间全融草根性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金融的一部分民间金融经历了一个完全禁止到逐步放开的时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