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时间表一般破产程序的时间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重整程序的时间表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