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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 77 条第 3 款规定,“幕集设立,是指由发起
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
向特定对象劳集而设立公司。”所以,药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
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
药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和
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以下文书赞赏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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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欧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
规则》等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葡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包括首次改行股票、上市配股、丧发等) 债券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葬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右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适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区股说
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
作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
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
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
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
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
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
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
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
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
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
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按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相
关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
划
第十条 ”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
度) 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应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较承诺推迟 6个月
以上,或公司可预测募集资金项目的盈利水平较承诺发生
20% 以上变化的,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就推迟或乔利变
化原因,可能使募集资金当期熏利造成的影响,新的实施时
间表或和利情况作出决议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使
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
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
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
按规定及时人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 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2. 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盘利能力、有关的
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 明 :
3. 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关联交易
行为,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保证能使该收购
可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股
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3
(一) 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 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过 20% 。
三)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 5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及 证管办备
案。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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