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社保公积金办理
一、社保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
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
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
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
供;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出具的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10、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二)凡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向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须与本业务一并办理。
缴费单位填报《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2份,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不需提供),向登记岗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登记岗审核后向缴费单位派发单位社保号、《报到通知书》及《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缴费单位持ETS协议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签约手续,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及应参保员工花名册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项目的核定及申报方式的确定。
缴费单位需办理缴费登记信息变更、增员、减员和统筹区域内流动等业务的,应在地税机关办理。缴费单位办理异地转移、退休、退保等业务的,应先在地税机关办理增员、减员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述业务。
2)增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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