洒水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出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设备租赁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租赁设备概况及租赁单价
序号
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台)
预租
时间
不含税租赁单价(元/月)
不含税租赁金额(元)
税额(税率16%)
价税合计(元/月)
备注
1
洒水车
以实际发生时间结算
润滑油费、操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维修保养费用、各种规费、税金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燃油费和为乙方操作人员提供食宿。
二、设备使用地点:
三、设备所有权
本合同所列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对所租设备只有使用权,而无转租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提供设备燃油及乙方操作人员的食宿。
2、在租赁期间,负责派人保管、看守租用设备,如设备发生被盗、丢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机手违规操作、不按规定停放除外)。
3、若乙方设备机况不良好、工作效率不高、操作人员操作技术不熟练或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工作安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备和操作人员,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不协调,甲方可直接退租,不负责任何费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设备由乙方自行运输至甲方施工现场,并承担设备进出场路途中的安全责任。
5、甲方现场施工人员不得盲目违章指挥。因指挥不当导致设备作业时损坏施工现场内公用设施,损失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如设备不再继续租赁,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即可。
7、甲方有权扣除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施工误工费用和一切经济损失(如乙方操作员不按时上下班、偷卖燃油、怠工等罚款)。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设备应手续齐全,各项规费、保险等必须齐全有效;每台设备应配备具备操作资格证件的操作人员1人,以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2、负责对设备安装计时器,负责及时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以保证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3、履行操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工伤赔付等。
4、在租赁期间下班后,乙方操作人员须在工地住宿,不能发生损坏甲方公物及偷油卖油现象,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否则从租赁费中加倍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范要求作业。
6、乙方操作人员须服从甲方规章制度及作息时间安排,不得随意借故推委,更不得未经甲方批准离开;但操作人员有拒绝长期疲劳工作的权力。乙方若要更换操作人员需提前五天通知甲方。
7、若操作人员操作不熟练,达不到甲方施工要求从而影响施工,乙方须及时更换操作人员,以满足甲方施工要求。
8、乙方操作人员在甲方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发动设备,造成无故的油料损耗和不在工作范围内的计时器时间增加,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单机车核算燃料超耗的在租赁费中全额扣除。
9、乙方操作人员须每天认真填写《设备工作日志》,此表作为每月结算依据,若未填写,将不予结算租赁费用。
六、结算方式及相关事宜
1、租赁期间:以甲方所需为准,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不需再租赁止。
2、租赁费结算方式:自租赁之日起,至退场之日止,按整月结算。如超出或不足一月,超出整月部分按零租单价结算(零租单价=月租单价÷30天),结算时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台班记录及税率16%增值税专票。
3、运费的承担:进出场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设备在此期间内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而发生退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工作时间约定:设备每月保底总工作时间 240 小时,如甲方需要,乙方需保证24小时均能正常工作,不另计超时费用。
5、设备故障:设备每月维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3天(维修时累计12小时折合一天,若超出 3天,则超出的天数按 464 元/天在租赁费用中扣减。
七、相关税务信息条款
、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1、乙方为一般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2)、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租赁服务,含税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6%。
八、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1)、发票质量条款
①、字迹清晰,无压线、错格,无折痕、污迹;
②、项目填写齐全,且填写信息符合开具发票要求,开票信息及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同时请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以下信息:
项目地址:
项目名称:
③、发票联、抵扣联均盖有发票专用章;
(2)、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①、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结算数据金额,按照甲方开票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正式结算审核完成前送达发票。②、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3)、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①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②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4)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①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②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税务部门完成此金额的预缴并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