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条例》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1 (以下简称甲方)。
1.2 (以下简称乙方)。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培训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培训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培训服务。
2.3培训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影、广告、论坛、录音、剪彩、广播、录制光盘、培训、内训、电台访问和咨询,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培训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 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培训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培训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3.1经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培训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培训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培训事项。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培训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有关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培训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培训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实际存在、产生或出现。
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3.6乙方自备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性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培训、咨询及其它工作。
四、 甲、乙双方除担负本合同内的其它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4.1甲方
1、 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培训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 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 提供有利于乙方培训事业的各种训练,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4、 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5、 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6、 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它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1、 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培训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 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讲师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培训,内训,咨询,会议,录制光盘,课件制作和宣传活动等。
3、 按照甲方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授课现场,咨询企业、录制场地等培训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 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 遵守甲方与其它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培训合约和协议。
6、 若某项培训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 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它合理事项。
五、 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5.1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5.2乙方在此前没有,并且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5.3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培训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有关该等事宜,乙方需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乙方培训事项的事宜。
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培训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5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胜任培训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的活动。
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笔名。
5.7乙方不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5.8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培训事项的决策权。
六、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6.1甲乙双方的可分配收益包括:
1、培训、内训、咨询、广告、音像、剪彩、论坛、书籍、电台访问或嘉宾,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它有关培训事业发展的工作。
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本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它收益,但非合同约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6.2甲方对乙方在合约期内的培训收入做出保证,负责合约的第一年全年薪酬(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 元,第二年全年薪酬(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 元,从第三年起,往后每年的全年薪酬收入(扣除佣金外),不低于人民币 元;甲方同意并保证乙方收取的年薪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