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师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经纪人管理办法》、《经纪人条例》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1 (以下简称甲方)。
1.2 (以下简称乙方)。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培训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培训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培训服务。
2.3培训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电视、录影、广告、论坛、录音、剪彩、广播、录制光盘、培训、内训、电台访问和咨询,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培训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 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培训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培训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3.1经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