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和国家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2〕71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中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的规定,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二、关于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
1.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的申请人,在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上述合格证明中标明的考试类别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一致时,无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在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需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申请认定初中、高中与中职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所考学科一致。笔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3.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者,在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附件:国家中小学和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