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推广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LT-GzQX-zX2019072101
甲方(广告主):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乙方(服务商):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数据推广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章 合作事项
甲方是期望在媒体平台上发布推广、对其品牌/产品/服务进行呈现和宣传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亦被称为“广告主”。
乙方是国内知名网络平台的授权代理商,有权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展客户(即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在相关网络平台上为甲方的产品提供代为发布数据推广的服务,并因此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费用和报酬。
“知名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各大知名品牌网络媒体旗下的PC端网站、移动端网站、移动端APP等在线信息发布载体。在下文中:
此类载体简称为“媒体平台”。
拥有此类载体的公司/机构简称为“媒体厂商”。
甲方可委托乙方发布的“数据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或相关方式的结合),具体取决于甲方期望投放推广的媒体平台及相关平台当时的产品设计/运行规则:
网络推广:在目标媒体平台上为相关产品以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的形式进行发布。
推介内容发布:由甲方提供对相关产品进行描述、介绍或推广的,以文字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文章,并在目标媒体平台上发布前述文章。
链接推广:由甲方提供链接地址,并在目标媒体平台上发布;目标媒体平台的用户可以通过点击链接跳转到相应网页,从而进行内容浏览、在线互动、下载APP等活动。对于跳转链接所指向的页面(即“落地页”),甲方须保证其内容及资质许可的合法和完备。
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
其具备订立本协议、开展本协议项下各类合作所需的主体资格、许可、授权,并具备妥善履行各项义务的能力据此,其将及时向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并非清算、解散、破产程序之主体。
据其所知,凡政府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其签发的、有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文件,其都已经向另一方做了披露。
其他定义和一般约定
本协议所指的“自然日”即日历日,依行文需要,木协议中可能将其简称为“日”。为保护双方权益,避免因极端场景使双方的合作面临不必要的困境,双方约定:如果原先若干自然日期限的截止日期恰好落在时长为5日及5日以上的法定长假区间内,则原期限自动顺延与该长假时长相等的天数。例如:某个为期10日的期限原先截止于10月3日,恰好落在7天长假的区间内,则该期限自动顺延7天,实际截止日变更为10月10日。
“工作日”即遵照国家颁布的当年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第二章本协议、订单及各类约定事项的快捷沟通与签署机制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类数据推广服务,简称为“推广业务”。乙方拥有多元化的媒体资源,为保障双方合作的流程效率,双方同意:
除非双方明确进行书面限定,否则甲乙双方可合作的推广业务范围即乙方拥有的全部媒体资源;乙方在其官网上公示、甲乙双方通过纸质文件/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途径进行通知或沟通,都是协商可合作媒体资源的有效方式。在此种默认情况下,双方在开展新品类业务合作之前无需专门为此另行签署对应的协议(但媒体厂商规定必须签署专门协议文件的情况除外)。
甲乙双方为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而签署的其他文件
《商业条款确认书》(亦可简称为《确认书》)是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但并非必需文件。
其用于对合作业务品类、售卖政策規则、结算规则、市场扶持政策等具体合作条件和执行规则作出一般性、通用性的约定。
双方先后签署多次《商业条款确认书》且对同一推广业务类目先后进行了不同约定的,则以最后一份《商业条款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后,如果暂无额外事项需要进行一般性约定,则无需签署《确认书》
甲方向乙方提父开通具体业务时,须与乙方签署《网络订购单》(亦可简称为《订购单》)。
《网络订购单》是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且是乙方为甲方办理相关委托推广事项的必需文件。该文件约定了该次推广投放的媒体平台、推广业务种类、投放要求、计费标准、本次应付费用和支付方式等订单细则。
甲方遵照《网络订购单》载明的内容向乙方支付款项、提供开通账户/启动推广计划所需的各项文件和素材。
乙方遵照《网络订购单》载明的要求向媒体厂商提交开户、采购媒体位置等手续,以便甲方的广告投放计划得以及时、准确地执行。
为保证流程效率,避免因为等待纸质文件来回签署确认而延误推广计划,双方同意:可以先通过电子邮件交互确认的方式实施木协议、《商业条款确认书》和《网络订购单》(或其他约定事项及文件)的电子签署。具体办法为:
流程发起方将相关文件的电子版制作完毕后,将文件内容完整地复制粘贴到邮件正文中,并将原文件作为邮件附件,然后将该电子邮件发送给流程接收方。
流程接收方对邮件内容确认无误后,引用原邮件内容进行回复,并明示“同意接受”(亦可使用其他具有相同含义的意思表示),此时电子签署即告完成。双方同意,此种电子签署行为具有与纸质文件盖章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构成有效的约束力。为保障合作的严谨和文件的完备,进一步保护双方权益:
本协议和《商业条款确认书》进行电子签署之后,双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履行纸质文件的签字盖章流程。
《网络订购单》进行电子签署之后,原则上也应遵循上一条所述的10个工作日补充纸质文件的期限,最长可放宽至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如果甲方是乙方的新客户,此前双方并未签署有效的合作协议,且甲方的推广需求较为紧急、来不及等待协议内审和确认流程完毕,则双方可以:
先直接电子签署《网络订购单》,此时双方即已建立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乙方据此开始按照甲方的委托內容启动服务流程。
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协议的签署,本协议对于上述先行开展的事实合作具有完整的、不可撤销的追溯效力。
第三章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自2019年 月 日起,至2019年 月 日止
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果甲乙双方均未书面表达终止或变更合作的愿望,也未出现足以触发本协议提前解除条件的事项,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合作期限,以后各次续约以此类推。
返点比例:3%。
第四章核心业务规则
甲方的推广发布需求以《网络订购单》为准,因甲方填写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乙方持有的各类外部媒体资源,其对应的媒体厂商对业务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控制权,甲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如果因为媒体厂商的原因造成部分推广业务未能按原约定/计划开展,甲方同意,这不构成乙方的违规,但乙方承诺将尽其所能协助甲方开展与媒体厂商的协调和交涉,以期将影响降到最小。若因乙方未获得授权造成部分推广业务未能按原约定付划开展的,则乙方构成违约。
符合本条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品类、客户准入规则、展业规则、审核规则的变更。
媒体平台及其版面、推广位置、产品逻辑、推广呈现规则、计费规则餍资费标准等的变更。
推广排期的变更、正在投放的推广被暂停/下线
在上述情况下,媒体厂商对此发布的弥补政策/变通办法等规则,乙方将第一时间通知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切实享有对应的政策和待遇。
媒体厂商发布的各项政策、规范、标准,或是对原有政策、规范、标准作出的变更,都是本协议的有效附件,甲乙双方在开展对应业务品类的合作时,都须保证严格遵守此类规范性文件。
对于甲方资质及甲方拟发布的推广内容(包括推广计划/策略、素材、落地页内容等),媒体厂商将会对其进行审査,并作出同意或拒绝开户/上线要求的批复。媒体厂商要求甲方提供的资质/证明许可,甲方须及时提供。
仅当文件齐全、且广告内容合规时,相关开户、充值倸采购预定、上线发布等流程才能顺利开展。
如果文件不合规、和或推广内容不合规,将有可能造成推广延期/暂停、账号冻结等不利后果;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此类事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投放资质、推广计划和内容的合规与否,以对应媒体厂商的审核意见为最终标准,甲乙双方都对此理解并无条件接受。
甲方认可,网络信息发布和数据推广是受到各有权机关严格监管的活动,同时也是各媒体厂商严密审查的对象。凡在这一领域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媒体厂商审核监管规则、引发第三方侵权纠纷的行为,都是恶性违规行为;此种行为不仅会遭到媒体厂商的严厉惩罚,而且也极有可能遭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惩处。
典型的恶性违规行为包括
企图规避审查机制:针对已提交待审查和或已上线正在投放的推广计划,擅自篡改其落地页/推广素材、更换投放包体、替换广告主主体的行为。
素材盗用: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素材内容、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以自身名义发布的行为
素材抄袭:部分改变原作品、广告素材等内容(如文案/场景/图片等〕,但仍保留原作品的显著识别性与完整性,并以自身名义发布的行为。
甲方认可,凡因甲方过错而发生上述恶性违规事件且因此而遭受媒体厂商、政府部门处罚的,或是因此而引发第三方侵权纠纷、诉讼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甲方作为本协议的签约方须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其中
媒体厂商对乙方的处罚,以媒体厂商下达的处罚决定/金额为准
政府机关对乙方的处罚,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如果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罚金之外的罚没、查封、冻结、索赔,以及乙方为应对此事而合理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则甲方还应根据实际的损失金额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甲方认为该违规事件并非因其过错而引发,则乙方将尽其所能协助甲方査明原委,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记录/证据,与媒体厂商沟通获取必要的记录/证据并协助甲方进行陈述。但,乙方提供的此等协助并不表示乙方放弃在上一条中明示的权利,甲方仍须及时、完整地先向乙方赔偿因此事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委托乙方代为实施推广素材的创意和制作
(1)“推广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图片、Fash动画、视频、文案、声音等作品形式,以及前述形式的组合和饿或包含前述作品要素/作品组合的网页(含Web端网页、移动端网页)
(2)“创意和制作”包括如下行为、过程和成果
乙方的创新构想、理念、表现手法、制作技巧。
乙方绘制、拍摄、撰写、录制图像/文字/音频/多媒体/网页作品,以及对前述作品进行改编、修订、二次创作。
乙方对外部素材(包含甲方提供的素材、乙方自行获取的素材)进行改编、修订、二次创作。
(3)著作权归属:
凡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原始素材开展的创作作:原始素材本身的著作权归甲方(或授权甲方使用的所有权人)所有,同时甲方将原始素材提供给乙方的行为(包含甲方许可乙方对甲方的产品、办公场地、人员活动进行拍摄录制的行为)即代表甲方已充分授权乙方进行改编和使用;相关创作/作的成果,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凡乙方自行开展的创作/制作(含乙方基于第三方素材进行的创作/制作):相关成果的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作品使用及授权:凡依据上文约定,著作权归乙方所有的作品——
当甲方通过乙方投放各类推广时(含甲方自行运营管理其推广账号、或是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甲方账号的情形),甲方有权使用相关作品、亦有权对相关作品进行改编。
当甲方通过其他途径投放推广(含甲方直接在媒体厂商处开户并推广、甲方从其他媒体代理商处投放推广的情形)、但委托乙方开展账户运行管理并支付了相应的管理费服务费之后,甲方有权使用相关作品、亦有权对相关作品进行改编。
如果甲方既未通过乙方投放推广、也未委托乙方管理广告账号并支付服务费用,则非经乙方授权,甲方无权使用乙方作品,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承担侵权责任。甲方希望在推广、宣传、品牌建设、客户关系维护等活动中使用乙方作品时(包含制作宣传物料、在市场活动中播放展示),须先与乙方协商授权及商业条款事宜,经乙方书面授权之后方可使用。本条所述的授权约束,亦包含甲方在上文a、b两种情形下基于乙方作品进行改编后形成的作品。
(5)素材、作品的合规性与第三方侵权责任
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素材,由甲方对其合规性负责,因原始素材本身而引发的合规监管、侵杈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凡乙方制作并依约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乙方对其合规性负责,因作品而引发的合规监管、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相关素材的使用、作品的制作是遵照甲方要求而进行的,则须由甲方对此承担责任(乙方应当在公众常识与乙方专业知识的范围内对甲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审查判断,甲方坚持自己意见且从常识上判断该等意见并未构成违法/违规/侵权的,乙方将遵照甲方意见执行)。
(6)甲方对乙方作品的改编约束:
即使甲方已取得乙方授权,其在改编乙方作品时亦须注意维护乙方的正面形象,不得因甲方的改编行为而使公众通过被改编的作品对乙方的商誉产生负面评价
被甲方改编的乙方作品中如果出现乙方人物形象的,甲方的改编行为不得有损相关出镜人物的人格尊严或社会名誉;甲方在此种改编中需要引入诙谐、搞笑等效果或场景时,应先与乙方沟通确认改编脚本。
甲方须在约定的时限内向乙方足额支付推广投放所需的费用,具体金额以相应的《网络订购单》为准。甲方未依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其应付款的,乙方将对逾期的部分收取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且未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的,视为严重逾期,乙方有权视情节的严重性,部分或全部地暂停甲方提交的推广计划。
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对方、对方关联公可/分支机构、或媒体厂商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签订协议或作出承诺,也不得在未经有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对方或媒体厂商的品牌和标识。任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须承担全部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参照本章第4条
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甲方委托的推广计划漏投放、错投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照“错一补二、漏一补二”的规则对出错的部分予以补投放或减免对应费用,补投放的计划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9.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开展的各类推广合作,其监测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媒体位置、发布时间、浏览量、点击量等)均由对应的媒体厂商进行统计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媒体厂商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甲方对推广执行(以《网络订购单》载明的推广计划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