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情况可以追回已经支付的工伤待遇?
答:
以下情况应该追回已经支付的工伤待遇: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险费流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第2项;
2.《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7条。
例:
北京市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某煤矿职工杨某1986年8月因矽肺病发死亡,杨某的妻子陈某1984年5月退休,每月从单位领取774.45元的退休金。因为陈某有生活来源,根据规定不符合工伤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享受条件。
陈某为多获取一些收入,就到其所在的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要求开具无生活来源证明,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没有核实就为陈某开具了证明,陈某持证明向杨某所在的煤矿要求办理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煤矿为陈某办理了领取手续,同时支付给陈某2000年4月到2005年4月工伤保险待遇30,514元。
不久,门头沟区劳动保障局接到杨某生前所在煤矿职工的举报,区劳动保障局立即组成检查小组调查取证,发现举报属实。
陈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