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支付?
答:
职工发生工伤后,以下待遇由公司支付:
1)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和陪护费
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且保留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的,或者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2、3、4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按本省、自治区、自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按本省、自治区、自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是,公司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上述各项费用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也均由公司承担。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3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7条第2项;
4.《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4款;《劳动法》第25条第2、3、4项;
5.《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6.《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7.《工伤保险条例》第45条;
8.《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第3款;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服务大厅”-“工伤保险政策”。
例:
2010年2月1日,黄某入职济南市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担任喷漆技师职位,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2010年4月1日上午9时左右,黄某在公司工厂喷砂罐旁进行喷砂调压工作时,因喷砂罐突然爆炸而引发事故,致使黄某左小腿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及时将黄某送往附近骨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经治疗,张某于2010年6月1日办理出院手续,在家休养。
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已经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黄某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申报工伤时,公司却但始终不愿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黄某于2010年5月1日自行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6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属于工伤。
2010年7月2日,黄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程度鉴定以及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的申请。2010年9月10日,经最终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确认为八个月。
黄某与公司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供了完整的发票、诊费单据等证据,请求:
1)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27,000元(3,000元/月×9个月,2010年3月—12月);
3)公司为自己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2010年2月—12月);
4)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3,000×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275元(济南09年职工平均工资2,491元×25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856元(济南09年职工平均工资2,491元×16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本人工资3,000元/月×8个月);
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30元/天×60天×70%);
交通食宿费:500元 ;
陪护费用:3,0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
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