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育保险为员工支付哪些费用?
答:
生育保险为员工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3)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企业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如广州市的女职工生育时还会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到相当于广州市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25%~50%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配偶享受的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规定执行;沈阳市已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生育时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郑州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因此企业对于本企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具体可以由参保获得哪些项目及标准的支付,需按当地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及其他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确定。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55条、第56条;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第6条、第7条;
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9条;
4.沈阳市《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5.《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21条。
例:
孙某2007年5月28日开始在山东济南市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孙某在该公司2008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
2009年1月,孙某开始休产假。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科技公司每月向孙某支付工资1,000元。由于公司未为职工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孙某生育后,科技公司按公司自己确定的标准,支付孙某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对此,孙某表示不能接受。
2009年6月17日,孙某以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全部生育医疗费、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约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科技公司应支付孙某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2倍的工资;孙某以科技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000元。
根据《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孙某属于晚育,应享有产假165天,并应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于科技公司未按规定为孙某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