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农民合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于非全日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但目前各省市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有的地方,例如湖南省、上海市都规定了企业需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将非全日制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是大势所趋,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失业保险费。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4条;
2.《劳动法》第2条、第3条、第73条;
3.《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7条;
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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