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而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根据缴费年限不同,领取最长期限从12个月到24月不等。
一些地方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满后,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向社保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此外,一些地方还对危重病人规定了另外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特别补助措施。
4)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申领生育补助金,或同时享受其他女性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5)生产扶持资金
一些地方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6)农民合同工的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地方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地方政策,按城镇职工相同方式缴纳保险及享受相同失业保险待遇。
7)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在失业人员跨区流动时,此部分补贴按规定比例进行移转。
8)失业补助金
个别地方,如上海,对于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一些失业人员,规定了可以申领相当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补助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条、第2条;
2.《社会保险法》第46条、第48条、第49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第22条;
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
7.《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第13条第2项、第14条、第15条。
例:
2007年7月13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舟山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扩大了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受益面和深度。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缴费范围,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允许农民工自主选择个人是否缴费;对从2007年9月个人缴费的,之前的连续参保记录可以视作个人缴费。此举极大地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