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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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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哑 上传于:2024-06-01
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城镇企业中的农民工。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但目前也有一些省市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临时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第3款;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2条;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5.《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例: 刘某自2001年3月11日起在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队上班,但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1月,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刘某仍在电力工程公司从事相同工作直至2008年年底。 2008年12月底,公司要求与刘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为公司拒绝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009年1月起,刘某便不再去公司上班。 2009年3月,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赔偿金25,600元,公司补缴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辩称,刘某自2004年后,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动计件承包关系,因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负有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支付赔偿金等义务。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刘某长期在公司工作,双方还曾在2003年签订过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虽到期后未续签,但刘某一直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主张双方只是劳动计件承包关系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认定刘某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要求刘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劳动关系因此于2008年12月底解除;同时,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裁决:公司支付刘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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