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员工代扣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代扣的标准是:以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有些地方是40%)的,以本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1条;
2.《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2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第2款;
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6条第1款;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1项;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12条。
例:
2009年5月,李某从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来到广州市一家私营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的月薪是1,200元。
8月份,李某从老乡那里听说公司应当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前去询问公司人事部,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告诉李某,李某够不上缴纳养老保险的资格,不过公司可以每月加100元,另外年底双薪作为补偿。
李某不知公司所述是否为实情,就自己到社保机构咨询。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答复李某,公司应为李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而不能以提高工资代替;李某的工资低于广州市员工缴费基数的下限,即2008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因此应按广州市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作为李某的缴费基数,公司应按李某缴费基数的20%为李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李某个人按此基数的8%由公司代扣代缴。
李某据此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公司最终同意了李某要求。
可是当公司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李某发现公司对自己每个月的扣款不同,人事部负责人这次很详细地给李某解释说:2009年7月1日前,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广州市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是2,759元,李某头两个月的个人缴费基数为2,759×60%=1,655.4元,个人缴费额为2,759×60%×8%=132.43元;7月1日后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缴费基数冻结在2007年的职工平均工资2,454元,李某的个人缴费基数为2,454×60%=1,472.4元。李某个人缴费额为2,454×60%×8%=117.79元。因此,李某5、6两个月的月扣款为132.43元,7、8、9月份的月扣款为117.79元。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