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例如:
北京市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缴费总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企业按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上海市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相同,为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
广州市自2007年起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0.85%。
参考法规: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
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
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6条第1款、第2款;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例:
2011年3月2日,安徽蚌埠新闻网发布记者刘霜的报道“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8%”:
蚌埠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自3月1日起正式启动。
为配合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减轻企业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蚌埠市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先的0.9%下调至0.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参保人员所享受的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