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
城镇企业应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5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的要求,目前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根据本区情况,自行制定的生育保险管理办法,需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都有扩大,基本覆盖到所有用人单位。例如: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为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也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省市及社保统筹地区的规定,确定自己是否需要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以及缴纳的基数与费率。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53条;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第15条;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4.《北京市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1款、第3款;
5.《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6.《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4条。
例:
2011年12月19日,《北京晚报》刊登新闻“北京明年起非京籍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
2011年12月1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从而实现北京市生育保险制度上的全覆盖,预计惠及人群400万,加上过去已参保的400多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将与其他四险看齐。
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范围从企业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覆盖范围。
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