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按照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与调整具体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具体缴纳办法,企业具体的缴费基数也由当地社保机构具体核定。如:
上海市基本社会保险原来分为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3种缴纳分类, 2011年7月1日后,后两者进入终结、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过渡期;上海市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确定,缴纳的比例由原来的2%降为1.7%。
北京市企业社会保险统一的缴费基数分为以下几种: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
2007年北京市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是1.5%,2008年开始调整为1%。
因此,各企业应向本统筹缴费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咨询具体比例与缴费办法缴纳失业保险。
参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