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与企业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非全日用工,除了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必须缴纳的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目前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多数地方没有将其包括在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但目前不少省市也已在陆续出台有关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参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通知,有的地方,如福建省,直接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地方法院判例中,直接依据《劳动法》判决企业赔偿未给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损失,或者直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企业不承担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都有。
因此,只要当地社保机构允许,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比较固定的非全日制员工,企业最好也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外,对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员工,企业为其缴纳全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不再承担缴费义务;但员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法定期限的,企业和员工可以继续缴费至法定年限。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23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
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2条第1款、第6条第3款;
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1条;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6.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交费方式进行调整问题的通知》第1条;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9.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条。
例:
2001年1月23日,李某到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市场部应聘,岗位是负责公司某省市场营销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试合格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试用期间只发给月基本工资800元。
李某求职心切,在没有和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约定具体考核办法的情况下开始正式上班。
同年4月8日,李某的试用期结束。可公司通知李某:经考核,李某不能胜任公司市场营销工作。解除了和李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