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
下列情况属于工伤: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3.《社会保险法》第37条;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例:
胡某于2006年与某散热器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从事质量检验工作。
2008年12月1日,胡某应成型车间负责人电话要求,离开产品待检验区,到成型车间协助查验问题。在成型车间,胡某一边询问同事相关情况,一边从压力机下用手往下弄干料,压力机突然落下将其右手压伤。
2009年5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散热器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维持了原工伤认定。
散热器公司认为胡某的工作岗位在产品待检区,而其受伤地点却是在成型车间,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