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代理人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依据虚假材料作出股权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经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一委托书系伪造的该委托书以原告为委托人葛倩妮为受托人虚构由原告委托葛倩妮全权办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事宜原告对此不知情委托书上的签名龚德利并非原告本人签名委托事项不真实从而证明葛倩妮无代理权并进一步证明其后的所谓的代理行为均无效同时也证明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所依据的包括委托书在内的所有材料均系虚假材料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2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回复函证实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市证民字第03796号公证书系伪造的该公证书虚构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原告对此不知情当日也未去过北京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证实该处从未出具过03796号公证书文书完全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3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龚德利的签字均为葛倩妮代签但葛倩妮并未取得原告授权原告对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事宜均不知情决议和协议明显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4葛倩妮为了骗取变更登记在炮制了虚假的委托书公证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材料后又指使曾应明曾继民伪造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企业登记申请人承诺书企业登记申请书其中企业登记申请书连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综上所述被告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了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在作出变更登记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依据虚假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作出了变更登记被告在进行审查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即便是形式审查也存在明显过失比如公证文书是北京长安公证处作出的那么原告第三人都是长沙的为何跑到北京去做公正审查时总该对此进行正常合理的怀疑吧公证书载明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被告可以对原告进行简单询问便可了解事实防止本次错误变更但被告没有针对有疑问的材料进行任何核实性审查工作另外企业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另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规定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上规定说明公司登记机关在必要时有义务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本案即存在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更存在申请材料虚假的事实但本案被告根本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从而依据虚假且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作出了变更登记三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且经原告相对应证据证明均系虚假证据且被告提交的企业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栏为空白明显不符合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对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回复函及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异议成立应当不予支持根据行政诉讼证明责任承担规则被告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四关于葛倩妮与曾继民之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第三人葛倩妮曾继民代理人认为葛倩妮与曾继民之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有效本代理人认为葛倩妮曾继民之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依据的股东会决议其他申请材料均为虚假并且转让及变更明显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所以对该事项的变更登记也系错误登记另外第三人一次性向被告提出变更申请被告只作出了一个变更登记行为不存在实施了两个行政行为不能分开评价被告行为的合法性五对被告行为的处理意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此致雨花区人民法院代理人杨诚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