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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是钟鼎 上传于:2024-10-18
代理意见代理人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依据虚假材料作出股权变更登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经湖南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一委托书系伪造的该委托书以原告为委托人葛倩妮为受托人虚构由原告委托葛倩妮全权办理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事宜原告对此不知情委托书上的签名龚德利并非原告本人签名委托事项不真实从而证明葛倩妮无代理权并进一步证明其后的所谓的代理行为均无效同时也证明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所依据的包括委托书在内的所有材料均系虚假材料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2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回复函证实被告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之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4京长安市证民字第03796号公证书系伪造的该公证书虚构原告站在公证人员面前在前一委托书上签字原告对此不知情当日也未去过北京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证实该处从未出具过03796号公证书文书完全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3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湖南驰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龚德利的签字均为葛倩妮代签但葛倩妮并未取得原告授权原告对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事宜均不知情决议和协议明显虚假不能作为变更登记依据4葛倩妮为了骗取变更登记
tj